20 第二十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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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十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10种行为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对单位:0.3-5万元;对个人:0.2-2万元) 行政处分(所有形式)-对责任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款(对单位:0.5-10万元;对个人:0.3-5万元) 行政处分-撤职至开除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以下的罚金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罚款(对单位:0.5-10万元;对个人:0.3-5万元) 行政处分-撤职至开除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以下的罚金 追诉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以上的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罚款:0.5-5万元 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降级、撤职、开除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开除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 情节恶劣,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受打击报复的人员的补救措施 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务、级别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法律制度概述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审计机关 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 国务院审计署是最高审计机关。 三、审计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组进行审计。 (3)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 (4)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 (5)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四、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1)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4)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5)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计关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国家监督管理会计工作中的经济关系 广义的会计法 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各种会计规范的总称(包括司法解释) 狭义的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三部会计法的时间) 一、会计法概述 会计法的渊源 会计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代会)制定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 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人代会制定 会计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的渊源的法律效力关系 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基本法(除宪法外效力最高) 高于 会计行政法规 高于 会计部门章程 高于 会计地方政府章程(效力最低)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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