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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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附件一: 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定,结合全省安监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安监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受安监部门委托开展执法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驶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细化标准》仅对罚款幅度予以细化。行驶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相应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细化标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细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第七条? 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没有设立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选择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条文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规定明确,不需细化的,《细化标准》不予收录。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一条?《细化标准》中,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不配合、逃避、阻挠、抗拒执法的; (二)拒不接受安监部门整改指令书的; (三)二次以上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在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实施了其他性质恶劣的行为的。 所称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一)造成了一般以上等级的事故的; (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的要求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则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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