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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全书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的难点是收入总额确认的有关问题、准予扣除的项目内容及判别,本章的重点是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提要】 这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和现状 介绍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80年代多种所得税并存、90年代初步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三个时期。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 掌握企业所得税制的课税范围、税基、税率、征税方法等基本要素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掌握收入总额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的标准、不准予扣除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熟悉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优惠制规定 应熟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于政策的不同、税收优惠使得两个税种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尤其是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所以应该在比较中学习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计征管理 介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一般计征方法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办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组成。 【概述内容】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同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相联系,经历了二十世纪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80年代多种所得税并存、90年代初步统一企业所得税制三个时期。 一、50年代建立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当时,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草案)》把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和所得税两类。 1958年9月,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独立出来,改为工商统一税,而所得税也改变为工商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适用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供销合作社、预算外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 二、80年代多种企业所得税并存 1.建立涉外企业所得税制 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刚刚开始,国内企业所得税制尚在逐步建立之中,因此对涉外企业所得的课税,采取了同本国纳税人分立税制,单列所得税法的做法,据此建立起了涉外企业所得税制。 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授权财政部制定了上述两个所得税法的施行细则。此后,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和加强对外开放,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又于1986年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行政法规。至此,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已基本形成。 2.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 (1)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利改税”,即把对国营企业实行上缴利润改为上缴所得税。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大中型国营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饭店暂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对小型国营企业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2)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规定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 (3)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35%的比例税率。 (4)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工商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实行7%~60%的10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允许地方政府最高可加征4成。 三、90年代初步统一企业所得税制 1.涉外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从1987年起,国家税务总局经过调查研究和测算起草了一个合并原来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即[(《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新的税法草案,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作了多次修改。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授权财政部制定了实施细则,于1991年7月起开始实施。 2.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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