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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电子商务中纠纷的解决
电子商务法律 第7章 电子商务中纠纷的解决 目录 7.1 电子商务中的司法管辖权 7.2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7.3电子商务纠纷中ISP的责任 7.1 电子商务中的司法管辖权 7.1.1 管辖权概述 7.1.2 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制度的挑战 7.1.3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规则 7.1.1管辖权概述 管辖权的概念 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2.国内纠纷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统称为裁定管辖 3. 国际纠纷诉讼管辖 (1)属人管辖 (2)属地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7.1.2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制度的挑战 管辖区域界限模糊 2.管辖权依据的弱化与非确定性 3. “原告就被告”理论的困境 7.1.3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确定的规则 网络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2. 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3. 涉外网络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7.2 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 7.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7.2.2 电子证据的特点 7.2.3 国际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 7.2.4 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 7.2.1 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就是指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7.2.2 电子证据的特点 1.技术依赖性 2.无形性 3.复合性 4.脆弱性 5.易改动性 7.2.3 国际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 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 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 菲律宾《电子商务法》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据法例》 7.2.4 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新阶段开始。 该法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7.3电子商务纠纷中ISP的责任 7.3.1 ISP概述 7.3.2 ISP的侵权行为及其归责的基本原则 7.3.3 国外关于ISP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7.3.4 我国关于ISP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7.3.1 ISP概述 网络服务提供者,简称ISP,是指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为使公众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而提供服务的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一类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 7.3.2 ISP的侵权行为及其归责的基本原则 1.ISP的侵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在网络上发表非法或有害信息的行为 (3)在网络上发布诽谤信息的行为 (4)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消息的行为 (5)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2.ISP的侵权责任构成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导致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存在一定的过错。 7.3.3 国外关于ISP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 2.欧盟《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的第2000/3l/EC号指令》(简称《欧盟电子商务指令》) 3.其他国家 7.3.4 我国关于ISP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0月8日通过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报告完毕,谢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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