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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为电子错误立分类研究
试析人为电子错误立法分类研究
论文摘要 网络环境下,欠缺一套完整的电子纠错机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电子商务的纠纷.本文电子错误的性质分析,引用美国合同法的概念,建议对因出卖方的手写错误,合同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撤销;错误方如果是消费者,对于没有提供纠错机会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而提出抗辩;对于认识错误,消费者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给予撤销。
论文关键词 人为电子错误 重大误解 电子购物
一、引论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核心,仅仅是2012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就达1.76万亿元,同比增长25.8%,其中网络购物占13%,增长迅猛。但是,伴随着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的增加,出现了很多电子错误的案例,如“卓越25元门”、“东航0.2折机票”和“IBM一元刻录机”等。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中没有完善处理网络环境电子错误纠纷的规则。
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这些电子错误或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是所使用的电文系统发生故障的结果。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在B2C环境下,人为错误又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出卖方由于疏忽大意而将价格、数量、产品种类等信息标识错误引起的电子错误;二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系统中的由于错误输入引起的错误;三是消费者由于对图片和描述的错误理解,产生的错误。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出卖方即经营者的处理失误如错误标价,引起了电子错误。这类错误是传统买卖合同错误的电子化,其本质是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参照传统民法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而对于第二类错误,则是在网络购物当中,特别是在没有设计纠错系统的或者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时候,消费者往往处在交易的不利方,其瑕疵的意思表示往往随着网页的提交而无法修改,因此,诸如美国等国家特别给予了消费者免责条款,以平衡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第三类错误,是网络购物中常见的特有错误,因为交易主体不再是传统民法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因为网络中购物常常基于的出卖方的图片和描述,对货物的大小质量缺乏立体直观的接触,常常容易产生错误。而对于此类错误,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错误处理机制解决。
二、第一类错误:对手写错误的救济
美国合同法中将错误标价,错误的数目标的表示错误,如将1200美元写成12美元的错误,简称为“手写错误”。传统观点认为手写错误属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而撤销合同。并且认为合同的稳定性受到了影响。然而,很多法院已经放弃了这种严格的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但基于此错误撤销的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未发生信赖,二是达到了显示公平的程度。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错误是单方的,没有发生错误一方的合理期待利益必须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合同法最基本的理念是私法自治的原则,不可否认,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同时,个人也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种自由的平衡。具体来说,责任意味着,个人因行使自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归属于这个人。由是观之,即使是发生错误的人,也不可逃脱承受起表示的束缚:人们可以将这种束缚视为自由的代价。因为,发生某种错误的风险,更应该由表意人来承担,而不应该由意思表示的受领人,他通常与错误完全买卖关系来承担。因此,基于单方法律错误而给予的救济,即判定合同无效时,我们必须使我们相信:在权衡对无错误一方的期待利益给予和给予错误一方救济判定合同无效的两个方面要求时,如果强制执行合会造成错误一方造成严重的困苦而从良心上有失公允,那我们就必须基于公平给予错误一方救济。而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如果仅仅因为保护消费者的期待利益而强制执行了该合同,那么错误一方损失的利益大于了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对于“手写”错误的处理,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假如出卖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本可避免错误,就拒绝向其提供救济。此时的手写错误是被认为连谨慎的商人有时也难免发生的错误。在美国的一则因为出价书写错误的案例中,出卖人被当庭审查出价后,但仍未发现这个错误,此时依旧被认为不足以导致法院拒绝对一项不公平公正并且不是当事人所意图的交易提供救济。因此,根据美国合同法的要义,其消费者主张的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显然是不成立的。如今网络信息量的爆炸式增长,一个经营的网络平台就有上百家甚至上千家商店,而每家网络购物店也有成百上千件货物。仅仅主张对每件货物都正确的标价,并且核准,往往比现实交易更加困难。因此,根据这个要义,当出现此类错误时,不能以合理注意义务的缺失而强制合同的履行。
在网络购物的情形下,交易往往是由电子代理人来完成的。“电子代理人”的概念在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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