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由产品警示义务的类型分析看我国立法缺陷与完善.doc

试析由产品警示义务的类型分析看我国立法缺陷与完善.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试析由产品警示义务的类型分析看我国立法缺陷与完善

试析由产品警示义务的类型化分析看我国立法缺陷与完善   论文摘要 产品警示义务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产品义务,对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多重标准对产品警示义务进行了分类,从理论上重新推导了警示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介绍其他国家立法对产品警示义务的规定,对比考察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论文关键词 警示义务 产品缺陷 不合理危险   一、产品警示义务的概念   (一)产品警示义务的产生基础   危险性是产品的固有属性之一,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以及某些危险品的自身性质都导致了产品的危险性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由产品的危险性所导致的现实损害可以通过经营者的警示来减少或避免,因此法律为经营者配置了产品警示义务。同时,产品使用者本身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也应尽合理程度的注意义务,对显而易见的危险予以注意。显而易见的危险符合消费者购买、使用产品时的合理期待,属于合理的危险。因此,经营者的警示义务是以产品上存在的对一般合理人非显而易见的危险——即不合理危险为基础的。   (二)产品警示义务的基本内容   产品警示义务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普遍规定的一项义务。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将其表述为警告和指示。其中警告用来指出存在于产品上的对于一般合理的人非显而易见的危险和危险程度,以达到减少其在使用该产品时的危险的目的豍,指示是针对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所作出的说明。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28条还分别规定了生产者在使用不当易造成危险的产品和危险品上作出警示标志的义务,将警示标记也作为警示义务的一项内容。   综上所述,产品警示义务是经营者所负有的对产品的不合理危险向消费者作出警告、指示以及在产品上添加警示标记的义务。   二、产品警示义务类型化分析   (一)以产生时间为标准   以产生时间为标准,产品警示义务可以分为售前警示义务与售后警示义务。售前警示义务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销售前对已知的产品可能发生的危险予以警告和指示,各国立法都对此予以规定。所谓售后警示义务,就是指生产者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的不合理的危险予以警告和指示的义务。豎对于售后警示义务,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则不尽相同。   1.国际立法概况   各国对产品售前警示义务普遍予以肯定,此外,澳大利亚、欧盟、美国等国家的立法对产品的售后警示义务做出了规定。   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篇》第10条具体规定了产品售后警示义务:(a)如果一个处于销售地位的人,在一个处于销售者地位的合理人会对售后将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危险提供警示的情况下,没有提供这样的警示,那他就对因此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b)一个处于销售者地位的合理人在售后会提出警示,如果(1)销售者知道或理应知道该产品引起了实质性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风险;并且(2)接受该警示的人能被确定且合理地被认为对于该危险不知晓;并且(3)警示能够有效地传达并据以行动;并且(4)该项危险足够大,足以使要求经营者提供警示具有正当性。   售后警示义务在澳大利亚法律中被称为“最后一招的理论”。根据澳大利亚普通法,发布售后警告不是一项绝对义务。制造商或其他供应商是否有发布售后警告的义务,将取决于诸多因素,如风险的程度及严重性、产品性质(如产品寿命周期和可能的使用者)、所涉产品的单位数量以及发布售后警告的费用和可行性等。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和美国的法律对售后警示义务产生的条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警示对象的可确定性、警示的可行性、危险的程度等因素作了综合的考量,以免对经营者课以过重负担。   2.我国立法现状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8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都对售前警示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售后警示义务。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了产品售后警示义务,该条规定将产品售后警示及召回列为了法定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完善进程中的一个进步。   (二)以警示的对象为标准   1.以警示对象为标准的类型构建   经营者的警示义务中警示的对象是产品上存在的不合理危险。世界各国理论研究者多把产品的不合理危险与产品缺陷视作同一概念使用,我国《产品质量法》也以“不合理危险”来定义产品缺陷,但笔者认为,作为警示对象的“不合理危险”并不等同于通常意义上的“缺陷”。   总结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产品缺陷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豐以上三种缺陷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应一定范畴的不合理危险,但各自所对应的不合理危险的来源不同。根据美国《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篇》对产品缺陷的表述,制造缺陷的不合理危险来自于对设计意图的背离,且不因尽到注意义务而消除;设计缺陷的不合理危险来自于没有采取可替

文档评论(0)

135****604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