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虚假诉的检察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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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虚假诉的检察监督

试析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虚假诉讼监督也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文将从虚假诉讼的概念与成因,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并由此提出一些完善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法制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违法形式开始活跃起来,并渗透于民间借贷案件、婚姻案件、以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财产案件、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等各个领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对于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也逐渐被重视起来,成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一个重要的创新职能。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成因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所谓虚假诉讼,就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和理论上的“恶意诉讼”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己的特征,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或假冒他人名义的行为,这是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3)行为人借助民事诉讼实现非法目的。(4)虚假诉讼欺骗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实质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在现阶段迅速滋生和蔓延,是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2.证据制度的不够严密为虚假诉讼的得逞提供了可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8种证据的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外在表现形态,而没有规定证据的本质属性。这就为虚假诉讼者任意编制证据提供了机会。实践中对一方提供的证据,对方如无异议,法官即予认定,而不管证据本质属性上是否真实。   3.法律诉讼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达到的非法目的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我国的诉讼机制对当事人诉权行使限制相对较少,《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资格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便是败诉,恶意虚假诉讼原告顶多也只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而已。在离婚案件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有的当事人出于不愿离婚、多分财产的目的,提供证据时故意增加共同债务数额,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造成障碍。   4.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多数情况下不能彻底调查。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如果法院没有经过彻底调查,则很容易被利用做出生效裁判,形成虚假诉讼。   5.诚信机制的缺失。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价值体系混乱,利益冲突加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当人们在市场的引导下茫然不知所从,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时,价值观必然会畸形发展,社会诚信机制必定会受到冲击。为了一己之私利,有人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不择手段,反映在诉讼领域,就是恶意虚假诉讼现象的滋长与泛滥。   二、加强检察监督,打击虚假诉讼的必要性   (一)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虚假诉讼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从以下几类案件类型中我们可以看出虚假诉讼对正常经济秩序的破坏:一在离婚或合伙纠纷案件中,一是方通过伪造债务关系,通过虚假诉讼使之合法化,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濒临解散时,在企业清算前,将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虚假诉讼处分给部分债权人,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三是违章建筑以虚假诉讼方式取得“合法”地位。在相邻纠纷中,双方通过虚假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侵权建筑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同时违章建筑也在调解书中得以确认。四是国有企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使国有资产流失。法院审理期间,国有企业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在庭审中自愿承担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一旦涉及到侵犯国家利益,将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严重后果。据统计,一件虚假诉讼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上千万的案例不在少数,2008年,江苏省徐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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