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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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一、我市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依据是什么?   失业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一样都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种保险制度。目前,我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1、享受期限:缴纳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享受标准:城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34元(按照目前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620元×70%确定);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按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50%确定,即每月217元,一次性发给。   六、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医保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即每人每月44元);未参加医保的,按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每人每月22元),期间患病住院,经申请并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还可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000元。   2、享受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有一方失业的,失业一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3、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目前标准为10500元帅,其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4、享受促进再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也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培训。   5、享受缴费时间累计。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满一年的,予以累计。   七、违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三)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用人单位因前款规定情形,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缴纳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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