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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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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讲义.docx

民间借贷讲义今天,非常荣幸能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本人的一点拙见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一、民间借贷案件与立案工作的联系作为程序审理的业务部门,我们为什么要选民间借贷这个课题呢,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因为民间借贷历来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迫于生计而举债,大到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大额借贷。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性借贷所占比重已经远远高于生活性借贷,因为民间借贷在缓解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这种融资方式它比较粗放、快捷、广泛,所以比较受青睐。这些年,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不断暴露出各种问题,在我们法院系统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民间借贷纠纷的逐年上升,呈井喷式增长有这么一组数据,咱们可以一同来看看:全国法院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我省法院2011年我省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437件;2012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7936件,同比增长144.3%;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534件,同比增长30.8%;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49945件,同比增长36.7%;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97278件,同比增长94.8%。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其次,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受理、管辖、刑民交叉问题、虚假诉讼问题都与咱们的立案工作密不可分,尤其我们立案部门作为法院的第一道门槛,不仅要执行好立案登记制,更要把好握立案关,为我们的实体审判奠定好基础,从源头上、根本上节约我们的司法资源。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大局来看,诉前调解作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能,我们立案法官必然要接触到很多民间借贷案件,所以我们要做好充分准备,从理论学习到审判实践的结合,为打好诉前化解这一仗奠定良好的基础。最后,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表现为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而且其涉案标的额巨大,民刑交叉、虚假诉讼案件明显增多。作为从事立案工作的法官,我们不仅需要准确地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立案标准,防范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更主要的是我们还肩负着诉前调解工作的职责,尤其是对于一些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案件,通过诉前化解能从很大程度讲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并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二、民间借贷称谓以及主体范围的演变历程《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一)《规定》明确采纳了“民间借贷”这一称谓“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概念,只是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约定成俗的一个称谓,具有非官方性和非正规性。关于是否采纳“民间借贷”这一称谓,既有反对意见,又有支持意见。反对意见认为:所谓“民间借贷”指称的主体范围不明确,只是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一个俗称,现行立法也没有对此类民间资金融通行为给予规定,法律依据不充分,因此“民间借贷”不宜作为司法解释的概念使用。最高院经过反复研究慎重探讨,认为正是因为对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现了漏洞,为了统一认为,统一裁判标准,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所以更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予以明确界定,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因此,最高院最终采纳了支持意见:虽然“民间借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但这一称谓已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在审判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已经约定成俗,为社会所熟稔。(二)民间借贷主体范围的突破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以下简称91年《借贷案件意见》)废止1999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主体从一方必须是自然人到突破这一限制1. 91年《借贷案件意见》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的一方主体必须是公民,即民间借贷必须发生在:①自然人之间②自然人与法人之③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2.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不仅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该条并未对哪些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作出规定。●将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局限于借贷关系的一方必须是自然人,而对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始终持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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