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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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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时间】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实施时间】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南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门:
现将《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提升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效能,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是指在南通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基础平台上建立的,对行政权力的网上运行实施法制监督的信息系统。
南通市政府法制网上监督系统(以下简称法制监督系统),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库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行为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等内容和功能。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并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行政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市各部门法制机构协助做好法制监督系统的管理维护,对本部门网上运行权力实施法制监督。
第二章 行政权力库管理
第四条 市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列入行政权力库。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具有权力事项编码、名称、法律依据、办理地点、联系电话、办理期限、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信息、内部流程图、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五条 行政权力事项可依规定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包括添加、修改、废止和挂起。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采取部门网上申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而增加行政权力的,部门应申请添加行政权力事项。
添加行政权力事项应当通过权力变更申请登记功能模块填写行政权力信息表,如实填报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应申请对行政权力事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修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办理权力事项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三)与办理权力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更的,包括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第八条 行政权力事项因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实施、修订、废止而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或者因部门职能调整不再办理的,部门应申请废止行政权力事项。
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其行政权力事项由新成立的部门提出废止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可以申请挂起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权力事项一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在本次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三)其他原因需要挂起的。
部门不得因行政权力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即时申请解挂,不得因事项处于挂起状态而网下运行。
第十条 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部门法制机构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回复和行政权力库数据的调整。
第十一条 部门应当及时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作出回复。
自建系统的部门必须保证其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与法制监督系统的相应行政权力事项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监督管理中,可以主动就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发出通知,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制监督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功能模块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和制定依据等。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制定机关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南通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列入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章 执法行为监督
第十六条 执法行为监督分为部门内部法制监督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两个层级,监督范围包括执法程序和执法内容等。
第十七条 部门内部法制监督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采取定期抽查和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部门的办件进行网上法制监督,按规定向法制监督系统报备重大行政许可办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机构每月按以下规定对上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类型执法的办结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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