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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协管员培训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举报奖励相关内容 药监崇文分局稽查科 付彦强 依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的通告(京药监财〔2004〕124号)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京药监发〔2009〕26号) ——2009年5月5日起施行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是《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执行。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 (一)成人保健品店违法经营药品; (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点或店(俗称“黑药店”)违法销售药品; (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固定场所的单位或个人以行医为名违法销售药品;(俗称“黑诊所非法销售药品”); (四)医疗机构周边个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五)医务人员擅自违法销售药品。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举报。受理举报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罚没款上交国库后,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本办法发放奖金。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人对案件查办的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级别奖励。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直接帮助。 二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间接帮助。 三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证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查处违法行为有所帮助。 举报奖励级别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认定。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额度: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五)对于举报涉案处罚金额巨大且有较大影响,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办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由承办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出建议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决定,可适当提高奖金发放额度。 (六)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但罚没款没有上交国库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处罚金额是指举报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罚没和没收违法物品的折价的总金额。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六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在结案后10日内向举报人送达《北京市奖励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的人员通知书》。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与领奖人须为同一人。 第八条 同一违法案件被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违法行为发生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北京市举报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特点: 只针对“五种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 认定及实施主体为药监分局 奖励额度以“处罚金额”为准 结案后10日内 必须实名举报 《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及各药品监督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不饱含上述五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药品监督分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属实、依法查处后,由市药品监督局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药品监督分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北京市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金办法》 第六条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该举报人已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奖金的,市药品监督局将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根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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