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个人理财计划协议书-交通银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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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个人理财计划协议书-交通银行

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 合同 二O一O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合同当事人 2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6 五、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9 六、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9 七、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0 八、投资限制 10 九、集合计划的费用 11 十、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4 十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5 十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7 十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7 十四、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9 十五、集合计划的退出 20 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23 十七、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4 十八、不可抗力 25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6 二十、风险揭示 27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0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30 一、前言 为规范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订《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管理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  邮编: 518000 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 编: 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 编: 200336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信“金理财”限额特定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规模上限 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5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若红利转份额将使集合计划规模超过规模上限时,则本次分红采用现金形式,不得进行红利再投资而增加集合计划份额。 (四)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含) (五)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债、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品种。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其投资比例不高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金融产品: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3%;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0-100%;开放期内现金、银行存款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等现金类资产不少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生效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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