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信息1.5版 浅论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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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信息1.5版 浅论公共利益概念的法律界定

浅论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 贺小娟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610041 牛忠江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 611130 摘要:公共利益自产生伊始,在正当性、存在性、合理性等问题上备受争议,而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内涵外延、实现主体、对权利的限制等方面也是学者们热衷研讨的议题,可谓观点纷呈。上述问题的破解,首要的逻辑前提是要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合理科学界定,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而进行的探索和努力。 关键词:公共利益;概念界定 引言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是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正如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所言,其“最特别之处,在于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包括“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利益内容”的不确定主要是指由于利益主体和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对利益的形成和利益的价值认定无法精准计算;正如T.Laufer所言,“利益这个概念,无一定之成型,如同价值概念,完全系乎变动中之社会、政治及意识形态,来充实这些概念之内容。”“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则是指享有公共利益的范围难以确定,因为公共一词的界限十分模糊,加之我们对概念逻辑的偏好,要求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边界,导致语言技术上出现“套套逻辑”,以模糊的术语界定不确定的概念更是难以达致精准之目的。甚至曾有学者怀疑,凭人类智识是否能够清晰地认识或界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到底是否真的是一个罗生门式的概念。 公共利益概念的解构 解构主义20世纪60年代缘起于法国,雅克·德里达是代表人物,解构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反逻各斯(logos)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解构一词,不是德里达意义上的解构,而是“拆分结构”、对概念进行界定的一种物理意义上的解读研判。 “公共”概念的模糊性 《辞源》中的公益概念为“公共之利益。相对于一个人之私利、私益而言。”由此,我们可从公共与利益两方面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公共”涉及利益主体的范畴厘定问题。公共一词传源于古希腊“Pubes”和“Koinon”,后来逐渐演变成英语的“commo”一词,其含义主要有两种不同但内在价值相粘连的含义,一为对自我(利益)的超越,关注、考量他人的利益,二为非单一的、共同的意蕴。在判断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哈贝马斯认为,“公共”一词在历史发展中出现了诸多不同的意思表述。纵观古今中外的学说,概有以下几种分类,一是强调以数量上多数服从少数的不确定多数同意的纽曼“数量说”;二是在某一地域空间内关涉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并不必然是全体人利益的洛厚德“地域说”;三是从理性、正义、福利、共同善等角度来界分公共的正义说;四是强调非隔离性、数量上须具备一定程度多数的间接判断标准说,该说缘起于某一封闭界限内少数人的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反向推导,进而得出公共利益的间接判断标准。 以上对“公共”几种界分的学说各有优劣:数量说上比较容易操作,但是对于如何界定何谓多数的问题上存在“谷堆辩”理论的诘问。地域说克服了“谷堆辩”理论的质疑,借助行政区域的架构进行界定的操作性比较强,但是对于行政区域的边界则难以确定。正义说在定性研究上较之“数量说”及“地域说”是巨大的进步,但由于其“定量”分析的不足,价值正义、理性等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正义说的实践性又差强人意。非隔离性与数量多少是判断公共特征的重要参考,但是仅此二者尚不足以完全概括和判断公共利益之全貌,有盲人摸象之嫌,加之,非隔离性与数量多少本身的复杂模糊性,又使得确认公共利益增添了诸多困难。由此观之,欲在法律上为“公共”之判断提供一个精确而明晰的标准,是理论与实务界难以逾越的难题。 利益源起与认知 利益自古有之,但古今中外对利益的认识则有着不同的轨迹,中国历史悠久,但是对于利益则保持了低调,甚至将逐利者上升到道德的层面加以鞭笞和谴责,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儒家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便是明证,泱泱中华上下几千年,为利而呐喊者寥寥无几。反观利益在西方的发展和演变,可以发现在古典时期,也是“重德抑利”,德性同样受到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褒扬,古希腊的智者普罗塔哥拉的学说中,具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原则,而幸福派的伊壁鸠鲁则明确地把正义与利益联系在一起,而随着思想启蒙时代的来临,对人的尊重和推崇导致的“副产品”就是人的欲望及对利益的追求获得了道德的、语言上的正当性。边沁十分强调利益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他以利益为基础对权利、义务及法律进行分析,因此利益是边沁的权利理论乃至其整个法律理论的重要特征,而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的重要贡献便是将利益概念引入法律领域。 英文中利益的(interest)一词,其词源可追溯至拉丁文“interesse”,意指“与人或事有关的、有影响的、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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