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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为支持优秀学术出版,促进,特设立学术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章
第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基金面向全,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基金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
第四条 学术成果出版基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学术成果出版基金的资助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出版基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政策性负责。
第五条 各类成果的再版,不得纳入学术成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成果作者自行选择出版社,所确定的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资质并具有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年检的证明。
第八条 科研处每年开展一次申请资助出版和相关评审工作,受理申报工作时间为每年4月。
第九条 申请人须填写由科研处统一制定的《中央音乐学院优秀学术成果出版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A4纸的打印文本和电子文档各1份。
2、 提交已完成的完整书稿1套,包括前言、目录(至少到节)、正文(含图例)、引用注释及主要参考文献等;申请音像资助出版的须提供音像小样并附相关曲目介绍。
3、申请人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
第十条 申请人每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其它受资助出版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请新的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须由二至三名相关学术领域的正高职称专家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人须书面承诺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果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为多人合作或所有权涉及多人时,须由全体人员签名。
第十三条 科研处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专家的评审意见和书稿进行全面审议;学术委员会委员本着严肃认真、独立、公正的态度,对是否同意资助出版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形成结论性意见,由科研处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资助经费拨付与出版
第十四条 学术成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经费实行项目额度控制,经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资助项目,根据得分排名,给予全额资助或按出版成本的一定比例部分资助。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科研处向申请人开具项目立项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资助金额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申请人根据原先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文本,拟定中央音乐学院与出版社关于经费划拨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责、权、利。同时,填写学院合同审批流程单(须附协议),报学院审批。经中央音乐学院与出版社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获资助出版项目的申请人须持院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学院与出版社的经费划拨协议(盖红章原件)、出版社开具的发票,方能按财务相关规定办理资助出版经费拨付到出版社账户的手续。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出版的学术成果版权在五年内归出版社所有,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出版成果须在书封及其他显要位置标注“中央音乐学院资助出版”的文字;“211”工程项目成果出版,应标注“中央音乐学院‘211’工程×期资助出版”。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最终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出版的,申请人须把资助经费退回学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央音乐学院科研处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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