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_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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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_培训课件

假设营改增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成立商贸公司 开全额建筑业 发票给房地产 公司 1000万元 1200万元 商贸公司转售 给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有材 料抵扣 1200万元 255 房地产公司 1200万元 * * 一个变通及过渡阶段抵扣技巧 政策要接地气——变则通 过渡阶段抵扣技巧: 2013年6月份购买N汽车,货到付款,7月2号,汽车交付,为了增加抵扣,与汽车销售商约定,8月1号后开票,次方案是否可行?应注意哪些涉税事项? * * 地产并购骤增八成 行业集中度加速提高——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市场两极化,“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正在形成。 根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获悉,截至12月18日,2014年年内,房地产行业并购标的交易达245宗,总价值为1210亿元(包括已完成与未完成交易),同比增长幅度约为80%;2013年全年为150宗,总价值为66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为46%;2012年则为154宗,交易宗价值仅为458亿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 营改增后是否涉及货物、劳务专业均涉及增值税? 重组中的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已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 《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 * 措施5:了解营改增稽查要点,规避涉税风险 建安企业如何填写新纳税申报表及变通处理? *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 * 新纳税申报背后隐藏哪些杀机? 税总所便函[2014]15号: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意见的函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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