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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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 (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在我国,既有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同时,又有在其他法律当中进行规定的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等。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包括两类,即保险法和保险特别法,而我国的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前者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后者主要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我国采用的保险立法方式是将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既调整国家与保险业的关系,又调整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保险学概论》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射幸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3.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4.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5.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保险学概论》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主体、客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2.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3.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项目与保险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立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5.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 (2)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学概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以下特点:   A.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B.受益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C.受益人享受的收益权是一种期得利益,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所以在国外又称等待权。   D.收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收益权但不能行使出售、转让等任何处分的权利。这是由受益权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E.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而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可。   F.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无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G.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被指定变更、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保险学概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一般包括: 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3)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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