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评定方法与等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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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评定方法与等级标准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三章 土、石方 第四章 基础工程 第五章 砌体 第六章 模板 第七章 钢筋 第八章 水泥混凝土构筑物(构件) 第九章 水泥混凝土构件安装 第十章 钢结构 第十一章 装饰 第十二章 其他 附录一 本标准采用名词对照表 附录二 质量检查评定统计计算举例 附录三 混凝土强度验收的评定标准 附录四 本标准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名称、符号及换算系数 附录五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桥梁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桥梁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桥梁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桥梁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桥梁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1.0.4条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市政桥梁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市政桥梁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 一、工序: 按工序划分为:土石方、模板、钢筋、预应力筋、水泥混凝土、桩基、沉井基础、钢结构、构件安装、砌体、装饰、其它工程等。 二、部位: 按主要部位划分为: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桥面及附属工程等四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市政桥梁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 第2.0.3条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目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2.0.4条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项目为长度者,应指按规定间距抽样,其它项目则可在规定范围内任意抽样)。 第2.0.5条市政桥梁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其评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 合格率=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同一检查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100%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则该部位评为优良。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2.0.6条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永久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2.0.7条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序交接检验。由检验人员(专职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等级,填写表2.0.7-1(工序交接检验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进行); 二、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评定部位等级,填写表2.0.7-2; 三、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0.7-3。 第三章 土、石方 第一节基坑开挖 第3.1.1条基坑开挖不得扰动基底土;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 第3.1.2条施工时应保证边坡稳定,防止塌方。 第3.1.3条基底不得受泡或受冻,基底上的淤泥必须清除干净,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杂物与旧桩必须处理。 第3.1.4条桩基础的基底土处理可参照第3.1.3条执行。 第3.1.5条基坑开挖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第二节 基坑坝土 第3.2.1条填土经碾压、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2.2条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殖土,有机物质不得超过5%。 第3.2.3条填土的压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第四章基础工程 第一节沉入桩 第4.1.1条桩沉入后,桩身不得有劈裂。 第4.1.2条接桩必须牢固、直顺。 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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