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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doc
浅析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
论文摘要 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基础上的创作作品,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同人作品日益繁荣,同时,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时候会遭遇到与原作作者著作权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成为影响两者共存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同人作品的特点,分析其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并提出协调冲突的有效方式。
论文关键词 同人作品 著作权 合理使用制度 CC协议
一、同人作品的产生及其特点
现代汉语中的“同人”一词最早似出现在新文化运动时期。鲁迅、周作人等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词来称呼他们所创办的《语丝》周刊,其意为非商业性“自编自写”的刊物,即编辑同时也是撰稿人。现在广泛使用的“同人”一词来自日语的“どうじん”(发音:doujin),指有着相同志向的人们、同好。 “同人作品”在我国学理上没有统一定义,较为广泛引用的是王峥在其专著所下的定义:“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活动及其产物。” 同人作品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正式意义上的同人作品产生在日本1916年由东京漫画会发行的漫画类同人志《トバエ》。
同人作品表现的形式非常丰富,除了有传统的文字类同人作品(如同人小说,同人剧本)和同人漫画外,还有新形式的同人作品:同人游戏,同人MV,同人广播剧等。同人作品虽然形式多样,但概括其特点是有三个:
(1)依赖性。原作是同人作品产生的基础,同人作品的创作或多或少的借用了原作的内容,如角色,人物背景等,根据其创作的方式同人作品分为演绎性同人作品与非演绎性同人作品。 非演绎性同人作品如日本有名的漫画《最游记》,此作品套用了我国《西游记》中“玄奘”“悟空”等的人名,展开却是与《西游记》没有任何关联的幻想冒险故事。演绎性同人作品则不仅有着与原作角色一样的名字,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会沿用原作的一些桥段设计(如主人公的生活环境,经历等)进行展开,对于演绎性同人作品的问题下文将会进行论述。
(2)创作性。同人作品实际上是一种“半原创”(part-original)“半借用”(part-borrowed)的作品。 虽然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的基础上,但其创作建立在同人作品作者对角色的理解,并加入个人感情和构想而编排而成,不是内容的简单复制,具有一定的原创性。严格而言,非演绎性同人作品仅借用角色的名字展开与原作无关的故事,这类同人作品应当视为原创作品。而演绎性同人作品沿用故事的大概脉络进行故事改写、展开、甚至续写,这类型的同人作品应视为原作的二次创作。
(3)非营利性。同人作品最初出现和传播依靠同人社团活动,而现在的同人作品绝大多数是通过网络传播,同人作者一般是业余爱好进行创作和发表,通常情况下不带任何盈利目的 ,即使同人作品出版也是同人作者自费并面向特定群体在特定场合少量出版(如在动漫节摊位等贩卖),因此同人作品的成品价格比原作价格高出很多,并且难以把同人作品产业化。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一)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著作人身权反映的是作者的资格权的内容,是作者独有的不具有财产性质的实质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人身权的冲突集中出现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与署名权的冲突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人作者理所当然的认为原作是被大众所周知的,原作作者(以下简称原作者)的姓名也是被大众所熟悉的,因此标记原作作品(以下简称原作品)名称或者原作者姓名是多此一举的。然而作者姓名的标记反映的是作者与原作品的“血缘关系”,是对原作者的尊重以及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保护文学艺术伯尼尔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使用作品时,应指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标记原作者的姓名形式多种多样,文字型作品可以在前言或者后记等中标记,如网络上红极一时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在开篇序言中就提到本书的角色来自于金庸的多部作品。漫画型或者MV、游戏型的,也应该在图片或者画面介绍中对原作者和原作作品等进行让人能够感知的清晰的标示,否则就是对原作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2.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的完整权和修改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推知,著作权要对作者通过作品去表达的情感倾向、思想主张等不被改动、曲解和丑化,因为作品与作者本人的声誉息息相关。
同人作品,特别是演绎性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上的再创作,怎样才算是破坏了原作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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