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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合同终止ppt模版课件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重点)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与混同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重点)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权利及义务消灭。 (三)负债字据的返还 (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仍需履行。 (通知、开具发票、三包等) (五)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第93条至第98条)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特点: 1、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2、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能履行——解除 部分履行无意义——解除 迟延履行无意义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解除 双方享有解除权 (二)因预期违约(违约时间——届满之前)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被违约的一方获得解除权 (三)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催告人:债权人; 债权人获得解除权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的情形: (四)实际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 ②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④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96条)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法97条) 1、终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2、对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或合同性质特点要求 恢复原状:如返还标的物、取回货款等 补救: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赔偿损失 注意:合同解除可与损害赔偿并存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第三节 抵 销(合同法99-100条) 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合意抵销和法定抵销) (一)法定抵销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品质 3、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债务。 (二)法定抵销的方式_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生效) (三)效力 使双方债权债务按照抵销数额消灭 抵销发生后,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消灭。 利息债权消灭 第四节 提 存 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 (一)提存主体合格 提存机关: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提存机关。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提存的机关包括:法院、银行、公安机关所设的失物招领处(办理所有权不明的遗失物的提存保管事务)、公证处(1995年司法部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了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三)提存的原因合法 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⑴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⑵债权人下落不明; ⑶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⑷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提存客体适当: 1、符合合同约定 2、标的物适于提存(提存公证规则7条;合同法101条) 提存的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 2、债务人应履行通知义务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 2、收益、风险、费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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