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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八章行政复议ppt模版课件
* * 第十八章 行政复议 最基本的法条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节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不调解原则 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只能依法判断合法与否,不能调解,也不能由行政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第三节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是指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原因:1.尽快解决行政争议。 2.利于案件及时的解决,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书面复议制度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仅就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的制度。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概念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部合法权益都应受到行政复议制度的严格保护。只要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申请复议,取得法律救济。 二、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6条作出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1项是一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可提起复议申请。 三、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第8条规定: 1.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服的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行政复议机关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受理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复议管辖 即由哪一级的哪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15条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一个总的原则是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部门管辖。 1.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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