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概论》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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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概论》第三章

《保险学概论》 《保险学概论》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主要有: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2.保险人告知。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大事实是足以影响善意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条件的事实。   (2)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明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 《保险学概论》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   这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案例: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学概论》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条件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是保险人可提供保险保障的最大额度。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为: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学概论》 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承保与理赔环节中必须严格审查的关键问题,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 《保险学概论》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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