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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售后服务 5.召回药品的处理记录,如果退回供应商有采购退回记录,如果报损销毁,应有报损单据和销毁记录。 3.验收人员做好召回药品的验收记录。 2.销售部门负责将改通知书发往各客户。销售部门根据销售记录做好召回通知书的分发记录,对不能再召回时限能送达通知书的客户,应采用即时通知的方式。 1.质量管理部门发出召回通知书,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分级。简要说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客户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退回本公司。 召回流程 4.召回药品应与在库药品有效隔离 第十四节 售后服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谢谢! 谢谢大家! * * * * * * * * * * * * * * * * * 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盘点内容 全部库存(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及不合格品区)药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生产厂商、药品批号、有效期等信息,核对帐货是否相符。 第十一节 销售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释义】 1、销售必须严格核实购货单位资质。 2、送货不需要核实,自提必须核实。 3、审核的重点内容。 4、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票和普通发票。 5、购货单位在计算机系统能自动跟踪 向合法渠道 销售合格药品 第十一节 销售 将购货方建立销售档案:各种资质材料和企业信誉评审内容。 职责分工:销售部负责收集并确认客户资料与合法证明,质量部负责指导、监督并审核。 计算机控制:将购货方资料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设定销售范围和时限。当购货方的资质过期或购货计划超出其经营范围时,系统自动锁定。 第十一节 销售 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释义】 合法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 核查中药材和原料药的相关许可。 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经营企业。 核查经营范围。 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盈利性的医疗机构同时取得《营业执照》。 核查诊疗科目。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三条 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 一致 第九十四条 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 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释义】 销售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与出库记录一致。 定期备份保存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保存5年。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五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销售时必须确认采购人员身份证明并跟踪药品交接情况; 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时,购货方必须有药监局批准增加的经营范围,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不需要; 除胰岛素外,不得将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品种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的交易。 第十一节 销售 第九十六条 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第十一节 销售 复核确认无误 出库复核项目 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 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 不得出库的情形 购货方名称、收货地址 药品信息(通用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 计算机系统中确认 生产出库复核记录 同时生成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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