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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探讨
中国ROHS探讨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SJT 11363-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SJT 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1.EIP-电子信息产品
探讨:目前主要涉及第一步,电子信息产品按标准(SJT11364-2006)进行标识,生产商进行产品自我声明,对于产品材料中限用物质成分,含量清楚的话可不提供检测直接声明,不能确定的话可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来确认成分含量。
第二步产品目录出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目录第一批产品: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三大类),对于限用物质的强制执行及3C认证还没有明确的日期,3C认证也还没有出台操作法规,标准及要求等。
2.管控办法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并使用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时,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用无毒、无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包装物材料名称;由于体积和外表面的限制不能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前款规定的标注样式和方式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标注的样式和方式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
3.中国ROHS的要求:
1)2007.3.1起,所有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按标准进行标识,通过标识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
2)所有进入重点监督目录的产品必须不含有ROHS规定的六种有害物质;目前需要“不含有”的定义即“限量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
重点监督目录:电子信息产品(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且绝大多数企业可以实现替代的产品,成熟一个,放入一个),进入目录的话就必须限制和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所有进入重点监督目录的产品必须进行CCC认证。
4.中欧ROHS要点总结:
欧盟ROHS是对成品进行控制(对部件是间接控制),且未给出检测标准,检验时以抽查进行。产品生产、进口者应做好产品标识,并配套说明文件。检测由产品生产者自己决定。
中国ROHS是对电子信息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均直接控制,所有进入目录的产品受其控制,满足要求的产品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有配套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物质的含量自ROHS执行后暂不强制要求,企业只需做好相应的物质标识即可,物质含量的限制时间表并未最终确定。
而中国的RoHS指令则要求在产品上市前就需要获得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该认证将是目前的3C认证体系的一个延伸(中国强制认证)。
1. 问:在电子信息产品进入《目录》之前,需要加贴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名称、含量及可否回收利用等相关的环保信息标志。那么对于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外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被接受?
?????答: 2007年3月1日《管理办法》生效后,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需要加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及含量等相关环保信息,产品生产者加贴标志时可以对产品进行检测也可以不检测,如果产品生产者对自己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很清楚,则不需检测即可贴标志;相反,如果不清楚则需要进行检测。为加贴这些标志而提供的一些国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是可以被接受的,不管在哪里进行检测,只要标志及相关环保信息正确、与实际相符即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保留对电子信息产品是否加贴标志及是否标识正确进行市场监督检查的权利。
答:标志可以放在产品上或其它相关文件上,若电子信息产品最大表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103mm2 且形状规则,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应直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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