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票据法ppt模版课件2
第三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权利 第四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 第六节 票据的丧失 第七节 票据抗辩 第八节 空白票据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身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依法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和货币证券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3、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 4、票据为无因证券 5、票据为严格要式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 二、票据的分类 (一)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1、即期票据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票据。 2、远期票据可分为出票后定日付款的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承兑票据与非承兑票据 我国票据法规确认远期票据均为承兑票据,而即期票据则均为非承兑票据 二、票据的分类 (三)记名票据、不记名票据与指定式票据 (四)委托票据和自付票据 (五)汇票、本票与支票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一)票据上无虚假记载票据上无虚假记载是指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真实的,这里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是形式上的真实,即使有证据表明票据记载与事实不同,在票据关系上也不认为它是虚假的。票据法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法理论上的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如在形式上已具备法定之方式者,虽与事实不符亦不影响其效力。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二)票据上无显失公平 不能用票据外的事实来解释票据上已经完成的记载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使按照票据记载而进行的票据流通或者基于一定原因的票据行为会发生事实上的显失公平,也要依照该记载、该行为进行票据的流通,是否在事实上显失公平不是票据法所关心的事。票据法的这一思维来源于票据理论的客观解释原则。民法上对于一般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三)票据上无违法行为和票据责任 票据法具有强行性,并不意味着票据法是具有强制性的禁止规范,而是一种效力规范;换言之,在当事人未依票据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时,通常并不发生违法责任,亦即并不因此而应受到制裁,仅仅是发生其行为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结果。 因而,票据关系上不存在违法行为,也不存在票据责任,只存在票据义务。 三、票据法独特的思维方式 (四)票据上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人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关系上并不需要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只要其正当的持有票据,就可以依据票据来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请求票据义务人支付票载的金额,此时,权利人在获得票据金额给付的同时并不需要向票据义务人为相应的票据上的给付 。票据义务具有单务性,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享有票据上请求权,而票据义务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人的请求权 。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的特征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 2、票据关系具有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 3、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和独立性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一)票据当事人的概念和范围: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和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持票人 (二)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分类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 2、票据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 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上的债权人,凡实施了一定的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的当事人即为票据上的债务人 3、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概念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它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以存在票据法规定的原因为依据。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二)种类 1、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的正当权利人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之间就发生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当持票人因一定的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通过票据交换而得到的利益或对价也应当返还。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根据此项规定,正当持票人与发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北京某化工公司诉大名商行票据纠纷案 北京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持有出票人为被告北京大名商行(以下简称大名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支票金额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