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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培训讲义
* 第六章 贷后管理(四)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追究违约责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市场经济中相关方经济行为的准则,要习惯。 第三十八条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内容。 * 第六章 贷后管理(五)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对照:征求意见稿中第一句是“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而此句被移至第四十条。 展期需经贷款人同意。 展期期限以一年期作划分。 * 第六章 贷后管理(六)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正常情况下贷款人收回本息的责任。 非正常情况下贷款人收回本息的措施。 * 银监局2条 以法律说事 实行本《办法》的严肃性 *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对照: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增加了“限期 ”二字。 *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对照: (三)的内容是添加的。 (四)指的第二十七条是: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五)不同于在征求意见稿中本条(四)的内容: “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 * 第七章 法律责任(二)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 第七章 法律责任(二) 于法有据 内容具体 措施严厉 * [实例] 深圳银行贷款将全面清查 深圳7家银行资金违规入股市遭重罚 深圳银监局已责令违规银行进行认真整改并立即收回贷款,并针对贷款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入贷款行本行第三方存管账户、贷款资金间接转入他行第三方存管账户等5种违规情节给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对于违规银行深圳银监局也作出处罚,责令相关银行进行认真整改并立即收回贷款,对情节严重的分支机构给出暂停个人消费贷款业务6个月,相关责任人降级、记大过等处理意见。 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对深圳银行业贷款流向进行全面检查,要求深圳银行业须在3月31日前对2009年末有余额的各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逐笔自查,并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再进行抽查。 * 附则5条 说明本《办法》的适用与不适用 要求 * 第八章 附则(一) 第四十三条 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对照:征求意见稿附则中仅简单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 第八章 附则(二)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八章 附则(二)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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