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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监 督 新 体 制 ppt课件
(2)审批程序是否必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是内部把关程序,是使处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依法行政,避免处罚不当引起后续争议。 由此,审批程序是必要的。 目前,没有统一的审批文书,请见省所审批表。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使用听证程序是否必要? 《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对“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并没有列举“没收违法所得”应举行听证,“违法所得”在“等”内还是在“等”外? 从法理上来说,尊重和保证当事人和保证当事人的了解权和陈述申辩权是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数额罚款对当事人来说处罚严厉程度是相当的,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给予其听证权。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对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这从司法解释上确定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应该给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根据《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对公民应指五百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为二万元以上。 三、具体程序上常见问题 (1)案件调查取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出示证件情况要记载在相关法律文书里。 (2)事先告知当事人处罚时,有的执法部门往往告知拟处罚的所有种类或者只告知拟处罚的上限、下限这样一个幅度,执法部门的理由往往是:法律未对告知处罚内容详细规定,考虑到在正式做出处罚前还有余地,仅原则地告知拟处罚内容不违反法律。但实际上这种告知情形不符合法定要求,虽然从形式上看,行政机关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未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当事人无从知晓其将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致使其无法申辩和不敢申辩,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违反了告知程序的立法本意。 (3)送达中出现的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事人在场时没有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在场时没有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邮寄送达时不附送达回证,或者没有邮政部门查询结果; 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也没有注明拒收原因。 送达方式共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其中前三种方式比较常用。 留置送达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 方式:留置送达时要找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两人以上作见证人。当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时,可根据司法解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起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寄回送达回证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时效出现的问题 法定时间必须完成的法定行为没有履行,如立案后在没有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的情况下超出三个月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应封存的物品、用品封存后迟迟不给予启封等。 (5)时间上出现的逻辑问题 受理、立案、调查终结等文书上签署的时间顺序不当,究其原因是经办人或负责人未及时签字,后来补签时间时就出现了逻辑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应该及时找有关人员签字,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四、取证过程及证据有效性上常见问题 许多案件调查中证据收集不够充分,过分依赖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不注重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的收集,案卷单薄; 有些证据案件的关联不大,证据之间不能达到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有些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不能起到证明案情的作用。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有三个特征: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作了详细要求,调查取证时可以此作为标准。取证要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即先取证、后裁决,作出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采纳。 具体取证要注意以下证据形式方面的要求: 书证: 一般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节录本、照片。要注明书证的出处,而且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 对报表要有相应的说明材料;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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