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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kr有关对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的体系的思考——以风险控制为中心

有关对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思考——以风险控制为中心   摘要: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问题,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因此,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按照风险预防、风险监控、风险救济的风险管理过程来构建我国应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并以此考量现行法律体系之不足。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风险控制一理论认识不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研究存在的问题、至今为止,学界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研究,从内容上可分为三类:一是对我国现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描述①;二是对我国现行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检讨与反思②;三是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③。   现有研究.无论是对法律体系框架的描述、检讨与反思还是构建与完善,基本上都是从宏观角度指出问题或进一步研究的方向,研究具体制度的很少。笔者认为,这主要源于对法律体系的理论认识不足。第一,现有研究缺乏对应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 “就法律研究的整体而言,需要同层面进行研究,这些层面至少应当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对法的实然的研究,主要分析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制定和实施状况等;另一个领域是对法的应然的研究.主要研究法的目标、法的价值、法的理想模式等。”④按照法律体系研究的逻辑。应是先进行应然的法律体系的研究.. (理论探讨、制度设计等)以指导立法,从而形成实然的法律体系。再通过法律的实施研究法律制度的现实操作性或适用性,最后不断地进行完善。而现有研究则跳过了最初的起点阶段,直面法律实践。由此带来理论性和说服力不强、难以深入研究的缺点。第二,现有研究对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逻辑性认识不足现有研究对法律体系的理解主要包括.. “核心法规+主要法规+配套法规”或者.. “法律.. +行政法规十地方性法规”等,强调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不可否认,法律渊源当然是法律体系建构的一个标准,但那只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律体系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范的简单相加或汇编。法律体系具有外部整体性、内部逻辑性两个显著特点。只有找到信用担保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点,才能构建出能够体现信用担保法律规范特殊性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其整体功能。   所幸的是,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以上问题。沈凯.. (2008)提出,需要确立.. “风险中心主义.. ”,即无论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整体框架设计还是局部制度的建设。都应该始终贯彻风险防范思想,从风险防范与化解的角度去推进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并由此形成一个以风险防范为中心的机制。⑤但是对具体建构的办法,该学者仍然是从信用担保机构制度、风险分担制度、反担保、联合担保和再担保等各个具体制度的阐述来说明的,并未从整体上说明各种具体制度之间的逻辑联系。王珊珊.. (2007)、李红.. (2009)等提出。   应以组织法和行为法两部分来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与发展研究—.. —以温州为例》(项目编号:   温州文化研究工程课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基于温州的探索》(项目编号:Wyk10004)的阶段性成果。   担保法律体系。⑥但是,这种划分可能会导致法律体系内呈现截然分开的两个部分,不能体现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内在联系。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担保对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表现出很强的专门性、专业性、政策性的特点,因此这种划分也不能体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特殊性。   笔者认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研究应该遵循研究的基本路线,回到最初的起点,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出发,在对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其关键的逻辑联系点.以此建构应然的信用担保法律体系框架,如此方能找到理论研究的突破点。   二、强化风险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的逻辑联系点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的诞生主要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社会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很多,但学者们普遍认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缺乏银行认可的物的担保.因此信用能力低,得不到银行认可.造成银行.. “惜贷”。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机构,当中小企业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由信用担保机构代为清偿。这样就提升和补充了中小企业信用,降低了债权人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因此可以取得融资。这就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存在价值。   然而,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仔细分析信用担保的过程,不难发现,该过程实际上是接受风险一面临新风险一控制风险的过程。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实为经营风险的专门机构,其开展业务的过程实为控制各种风险的过程,信用担保业也因此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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