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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的环境友好企业
附件2
《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
审定与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则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审定与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及申报条件
1.“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以下简称“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的奖励对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企业集团所属各企业都获得此奖后,企业集团可以提交报告,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直接授予该集团“中国钢铁工业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获奖企业应在行业内有代表性并对行业发展起导向作用。
2.“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基本条件: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包括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服务和清洁的消费等5个方面),明显改善环境质量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资源消耗和环境质量指标均在行业居于先进水平,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作用。
(1)环境指标
①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②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新水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固体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率基本达到现有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生产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及废物回收利用率等一级指标要求;
③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④环保设施随机有效作业率达到95%以上;
⑤厂区清洁优美,绿化覆盖率高。
(2)管理指标
①企业已制定清洁生产规划,自觉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措施;
②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③建立运行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类清洁生产指标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④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⑤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⑥三年内无重大环境信访案件,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⑦企业周边居民和企业员工对工作生活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3)产品指标
①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②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③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④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3.单一的节能降耗、环保等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管理的创新项目不在本办法规定评审之列,有关项目可申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冶金实物质量“金杯奖”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冶金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
4.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三、申报、评审程序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报、评审:
1.申报通知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于每年2月份印发“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申报通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30日。
2.形式审查
奖励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员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不完整的,发函限时补充。
3.社会公示
对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合格的,先通过中国冶金报、协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其主要内容,征集异议,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30天。
4.项目初审
公示结束后,根据申报内容,组成包括技术、环保、能源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初审委员会,对申报内容和异议情况进行初审,提出评价意见,对申报项目有关指标提出意见和解释,给项目打分排序。
5.重点考察
根据初审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问和公示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向申报企业提出质疑。问题特别重大的及初审排名靠前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部分评审委员现场考察和评价。
6.综合评审
通过初审的项目,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向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议提交评审结果。
7.授奖决定
“清洁生产环境友好企业”最终授奖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联席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项目评审结果,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议后,做出最终授奖决定。
四、申报企业要求
1.申报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超过截止期(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2.申报材料应符合申报文件要求,真实、完整,装订整齐。
3.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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