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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的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为: 1.城镇体系的概念 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见第二条)。 2.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见第三条)。 3.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见第六条)。 4.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职责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5.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 10)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1)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见第十三条)。 6.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附件和主要图纸。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图纸有: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见第十五条)。 三、《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自1995年7月1日 1.适用范围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该办法。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见第三条)。 2规划管理 (1)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见第二条)。 (2)规划原则。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见第九条)。 (4)规划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见第十条)。 3.建设管理 (1)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见第十二条)。 (2)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见第十三条)。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见第十四条)。 (4)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档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见第十六条)。 四、《村镇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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