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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的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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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的项目

PAGE PAGE 1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事先备案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的经营资格证书;相关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协议;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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