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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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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讲义

第九章 征收管理 定,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按实际利润额计算,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的1/12(按月预缴)或1/4(按季预缴)计算,或者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企业在年度中间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了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也要对经营期间内的应缴税款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正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当然,不是说所有的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都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税务机关才有权进行调整,一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造成了税收后果,即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二、关联方业务往来及调整 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和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三、转让定价及其调整方法 新税法明确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可采用下列方法评价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即按照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四)交易净利润法,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个人之间)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取得的净利润水平进行评价(或调整)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即按照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评价(或调整)方法; (六)其他方法,即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评价(或调整)方法。 四、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 新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因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当期的收入。”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简称受控外国企业。 控制,是指具有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 (一)在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或以上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达50%以上有表决权股本或资产; (二)在会计年度中任何一天单一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50%或以下有表决权股本或资产,但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三)其他构成实质控制的情形。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受控外 第八章 特别纳税调整 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60%。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是指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股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外国企业经营的实质性、不以减少或规避中国税收为主要目的情形。合理的经营需要包含企业具有经营实质和无避税动机两方面的内容。 受控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属于税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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