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专门机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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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院的职能 N3: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注意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对检察院职能的影响 1、 侦查 N18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司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由省级检察决定也可以立案侦查 2、提起公诉 3、批准逮捕 4、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审查逮捕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对法院的监督、执行监督 上诉审程序(二审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抗诉) 法庭审理程序的监督: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院部门职能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反贪污贿赂部门 反渎职侵权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 公诉部门 监所检察部门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 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对应设置。 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 路运输法院对应设置。 二、检察机关 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 三、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 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 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公安机关的职能 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公安部令第3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1、公安机关 中央设中央安全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省、自治区设立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 地市县设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是公安局的的派出机构。直辖市、各区设公安分局,县设公安局。 2、国家安全机关 3、军队保卫部门 4、监狱机关的保卫部门 5、走私犯罪侦查局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根据我国的军事和监狱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监狱内部设立侦查部门,负责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从1998年开始,我国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海关总署设“走私犯罪侦查总局”,设在各地的海关则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走私犯罪案件中,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诉讼地位等同于公安机关。 以珠海市为例: 市局: 治安警察支队 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刑事警察支队 特警支队 公安消防局 交通警察支队 网络警察支队 珠海市公安局 香洲、拱北口岸、金湾、斗门、高栏港、高新等6个分局 省公安机关省级设刑侦总队(刑侦局) 设区市设刑侦支队 县、市(区)级设刑侦大队 (四)人民警察 (1)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等) (2)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 (3)劳改劳教部门的司法警察 (4)法院、检察院系统的司法警察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问题: 1、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2、人民检察院如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教学目的】 明确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地位、作用。 【重点难点】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地位与作用 关注:两院组织法的修订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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