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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发布时间:2007-01-26 浏览:817 海上保险的定义 1. 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 海陆混合风险 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 (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 3. (1)除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 (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 (a) 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 (b) 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 (c) 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都引起的任何责任。 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磁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 赌博合同无效 4. (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 (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 (a)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 (b) 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quot;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 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 保险利???的定义 5. (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利益何时应具有 6. (1)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利害关系。 如果保险标的是按已灭失或未灭?quot;条件保险,被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获得其利益,仍可获得赔偿,除非在缔结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道。 (2)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无利益,在知晓损失发生后,不能由于采取了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 可撤销的利益或偶然利益 7. (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 (2)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部分利益 8. 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再保险 9. (1)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 (2)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抵押贷款 10. 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船长和船员的工资 11. 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 预付运费 12. 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利益额 14. (1)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行保险。 (3)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 利益转让 15. 被保险人如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保险标的的利益,他并未因此将其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于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之间订有明文的或默示的转让保险权益的协议。 但是,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利益转让。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的确定 16. 除保险单的明文规定或定值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在船舶保险中,规定保险价值是风险开始时的船舶价值,包括船舶的装备、全体船员的食物与其他物料、预付给船员的工资以及为使船舶适合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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