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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PAGE PAGE 1 庆元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三年规划顺利实施、目标如期完成,根据《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实施期限为2011-2013年,共实施33个项目,其中扶贫开发类7个,产业发展类13个,公共服务类13个,具体按《庆元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2011-2013)实施。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三年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资金扶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为加强特扶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特扶项目办”),承担项目立项审查、监督管理、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报送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项目(以下简称“特扶项目)年度实施项目一般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三年规划,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县特扶项目办申报。申报时,分类递交《庆元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申报书》(详见附表1)。有子项目的也要按此提供申报材料。同时,于12月20日前向县特扶项目办报送当年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 项目审定。每年1月份,县特扶项目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成立评估小组,对各类年度项目及其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报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审查备案。 第七条 项目实施。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及时、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认真做好实施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工作,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审批程序审批,并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项目调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审批,各项目单位需严格按审批后的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县政府研究后,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九条 项目公示。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建立特扶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张榜公布,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告公示工作。县特扶项目办要对项目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特扶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检查验收: (一)扶贫开发类、产业发展类项目以子项目为验收单位,项目完成后,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年度实施计划》要求,由项目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公共服务类项目,按《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工程建筑设计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特扶项目办的要求定期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评报告、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图、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等有关材料一次性报县特扶项目办备案,供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考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设立特扶项目“资金专户”,将项目建设的各级财政资金纳入此专户封闭运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和“资金随项目走、按进度报账”办法,严格资金核算和报账管理。特扶项目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全额转作财政扶贫资金本金。各乡镇、有关单位要单独设立特扶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专账,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报账程序、凭证: (一)特扶项目资金县级报账管理是指特扶项目财政资金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申请,凭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以下简称报账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扶贫办、财政局复核同意,在申请报账的有效凭证上加盖“特扶项目已报账”印章,原件退还项目实施单位做账,复印件留财政局备查,财政据此拨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报账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填写报账申请单(详见附表2、3),附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照片和竣工验收报告、真实合法有效凭证、资金拨付文件等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审核,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扶贫办、财政局复核后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再由实施单位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补助到村、到户的资金一般先拨付到乡镇扶贫专户,再由乡镇及时补助到村、到户。 (三)工程类项目资金,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次数和额度及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分批提出用款计划,附合同副本、工程款税务发票等材料报账。33个项目报账需提供的原始凭证详见附表4。 第十四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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