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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事的项目
服 务 项 目 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按照“应进尽进,整合资源,方便群众”的原则,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中心服务管理范围,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职”要求,设置服务窗口,实现集中场地、集中人员、集中办公目标口 (一)社会保障事项:社会保险、贫困户重特大医疗救助、农民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城镇《就业援助证》、《失业证》、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受理初审,求职登记、信息发布、职业培训等事项受理。《老年优待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金、灾害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对象、低保(优抚)对象帮困助学(高中、大中专院校)、带病回乡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和临时救助、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请,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咨询等,暂住人口登记、户口登记、收养人员户口登记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等。 (二)计生服务事项:《独生子女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孩《生育服务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申报,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再生育初审等。 (三)行政审批事项: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个体工商户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餐饮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初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动物诊疗、渔业捕捞证等颁发、变更初审;《自用材采伐许可证扮、《木材运输许可证》、《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办理;河道采沙、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等。 (四)社会事务事项:农业灾害补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危房救助申报,土地流转信息审查、发布、上传,农产品买卖市场信息发布,有关生产技术、气候变化、抗灾救灾、支农惠农政策传达,残疾人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残疾人证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五)公共财政事项:家电下乡补助,财政票据领用、缴销,村级财务报账受理,预算单位报账受理,税务登记催办、双定户定额上机、调整等事项受理。 (六)党员服务事项:党务政策咨询;接纳流入党员,加强流出党员管理,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党员志愿者登记和报名;困难党员、离职老干部补助申请受理。 (七)综治信访事项:法律咨询服务、信访事项接待、纠纷调解受理等。 (八)行业服务事项:金融、电力、水务、燃气、移动、电信、有线数字电视等行业开通、安装、维修申报受理和缴费等服务。 (九)综合服务事项:出具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动员农村居民参加健康教育,发布疾病防控、健康体检信息等。 八、运行管理 (一)中心应按照“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网上运作、统一收费、一卡使用、限时办结”的运作工作机制,根据申请人申办事项的不同类别开展政策咨询、审批服务和项目代办工作。 (二)中心应建立服务管理台帐,做好服务管理事项的申请、受理、办理、回复工作。 (三)中心应制订工作人员考核和考勤制度,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和考核,并落实专人负责对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纪律督查和办件情况统计。办 事 制 度(一) 首问责任制 1、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所有前置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3、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一次性告知制 1、书面印制一次性告之材料,将办事的依据、时限、程序、要求,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当事人,为群众提供方便。 2、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材料、手续齐全的要即时受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受理。 3、对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三)服务双岗制 1、岗位责任人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离开岗位的,应事先报请中心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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