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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PAGE 2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科技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海洋公益专项”)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海洋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支持领域〕 海洋公益专项面向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海洋管理、公益服务、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以及国家与重点区域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中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研究,重点解决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业务化和为海洋管理服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一)应用基础研究;(二)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研究;(三)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测技术研究。第三条〔项目分类〕 海洋公益专项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第四条〔实施原则〕 专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择优委托原则。国家海洋局根据行业规划和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宏观设计专项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优势,组织申请专项项目,国家海洋局在经专家充分评议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二)需求牵引,突出应用原则。海洋公益专项以海洋管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行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尽快实现业务化运行,形成产业化规模,及时能为海洋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服务。(三)过程管理,强化绩效原则。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认真落实任务,强化管理和风险意识,确保按时保质取得年度成果,最终实现总体目标。建立健全项目年度评估和绩效考评制度。(四)鼓励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原则。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成果应用和转化单位的合作,鼓励研究机构、高校与企业之间的联合,鼓励沿海省市和企业匹配配套经费。第五条〔专项办〕 国家海洋局设立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挂靠科学技术司,负责海洋公益专项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海洋公益专项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检查评估,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确保项目取得绩效。第二章 项目建议申请第七条〔优先支持领域〕 专项办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支持方向,经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审议通过后报局党组批准发布。第八条〔建议申请〕 项目申请单位根据优先支持领域和年度重点项目支持方向编制项目建议和经费概算报专项办。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条件〕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二)应具有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综合能力;(三)每个项目主持单位限为一个,参加单位可为多个;(四)有明确用户需求的项目,必须有用户单位参加。(五)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的,应出具配套经费出资证明,配套经费和专项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第十条〔项目申请人条件〕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得超过56周岁,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二)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或承担其他海洋公益专项项目,项目参加人员同时参加海洋公益专项项目不得超过2项;(四)项目负责人承担海洋公益专项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再次申请专项项目。第十一条〔项目建议可行性论证〕 项目申请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库〕 专项办负责建立海洋公益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十三条〔建议初审〕 专项办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初审,从技术、需求等角度对项目目标、技术的创新性、紧迫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建议,进行定量评议。评审专家由专项办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并可根据项目建议增加企业、用户等方面专家。第十四条〔初审结果〕 专项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年度项目建议,提交咨询委审议。咨询委委员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并根据轻重缓急予以排序,交国家海洋局局党组审定后上报科技部查重。第三章 立 项第十五条〔编制实施方案和预算书〕 专项办根据科技部查重反馈意见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组织项目申请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申报书。第十六条〔实施方案要求〕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目标与年度目标;(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三)考核指标(含用户指标或业务化运行指标);(四)年度实施计划;(五)承担单位已有的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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