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代替TJ16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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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代替TJ16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987(2001年版)代替TJ16-74 自 1988-5-1 起执行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8-26 提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乾地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条文有: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名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七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 厂房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三节 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节 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节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六节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七节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八节 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五章 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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