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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县国民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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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东县国民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作业要点

屏東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作業要點 91年9月20日屏府教學字第0910154370號函訂頒 95年5月18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097897號函修訂第六章第五點第六點 第一章 總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籍,特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入學 一、各國中應適時與各該(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及左列規定辦理。 二、各國中應依國小繕造之畢業生名冊,分發入學通知書。 三、國小應屆畢業生應一律分發入學,如有未修滿國小六年課程肄業者,俟修滿其課程後,始得升入國中就讀。但經本府核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不在此限。 四、國中入學年齡,係自出生之日起計算至入學之學年度9月1日止,不得超過15歲。但國小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五、逾學齡15歲之非國小應屆畢業生,申請入學時,應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六、新生入學,應依規定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2份,1份存校,1份於開學1個月內,報送本府備查,入學學生名冊永久保存。中途肄業者亦同。 七、入學學生名冊,經本府同意備查之年、月、日文號,即為入學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八、國中對入學新生及轉入學生,所繳之國小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於學籍經本府備查後,畢業證書即予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九、國中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或插班生。但外籍學生(非僑生)經本府報備就讀者,不在此限。 十、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學號 號以五位數為準,首位數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個位數。例如:某國中於90學年度入學新生555名,其學號應自「00001」號起編至「00555」號止。國中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下參考表,10年週而復始使用。 學年度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學號 00001 10001 20001 30001 40001 50001 60001 70001 80001 90001 1? 二、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本府核備,不得變更。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唯學校填報有關表冊時,應在該生備註欄,用紅色筆予以註明。 四、轉入學生之學號編列,應銜接於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再轉回原校就讀時亦同。 第四章 輟學 一、在學學生無故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國民中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通報。 二、在學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以致其學齡一年級逾15歲者,二年級逾16歲者,三年級逾17歲者輔導其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第五章 復學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由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二、請假期滿申請復學學生已逾齡者,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第六章 轉學 一、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並將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期中轉學成績紀錄表及入學回覆信函密封交由學生家長於7日內攜至轉入學校報到。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7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達轉出學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影印本以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7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經社政機關及有關單位,證明辦理轉學者,得可免辦戶籍遷移。 四、如因輔導需要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之學生,經家長同意,由原校洽擬轉入學校並獲得接納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免辦理戶籍遷移。 五、學生因父母避債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相關事實切結書,向學校申請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六、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上爭議導致受教權而受影響時,由學校申請經本府核定者,可免遷戶籍安置就讀。 第七章 成績 一、各國中學生成績評量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學生各定期及日常考查成績紀錄表應予保存一學年;畢業生三學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三、轉入學生如其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得依其轉入就讀學校之課業成績計算,或按學科測驗之成績評定之。 四、國中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評量資料外,不另出具成績證明書。 五、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年度之成績為準。 六、學生於學期中核給公假或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者,其成績依第1目規定辦理。 ?2? 第八章 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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