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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新机标准
总则1 适用范围1.1 本要求适用于额定功率在600V或以下,根据《国家电气规则ANSI/NFPA 70》,拟采用的除掉空气中的灰尘和微粒的空气清新机.1.2 本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使用在《国家电气规则ANSI/ NFPA 70》中所定义的危险位置和清洁空气的电子空气清新机.1.3 本要求不适用于拟用于移除加热和通风系统中发现有微粒和灰尘的空气清新机.1.4《安装空调和排风装置的国际防火协会的标准,NFPA 90A》和《安装暖风机和空调装置,NFPA 90B》包括对导管型电子空气清新机的安装要求。1.5 产品的特征、性能、零件、材料或系统的更新或与本标准所覆盖的要求有差异,包括火灾、电击或伤害到人的危险的评估,应使用适当的附加零件和最终产品的要求,以维持标准预期的原始的安全程度。产品的特征、性能、零件、材料或系统的与特殊要求或标准规定相冲突的,不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要求的修正版将以适当的方式采纳对标准的改进、修正和完善的建议。2 概括2.1 部件2.1.1 除了2.1.2中指出的部件,本标准所适用的部件,应符合对部件的要求. 见附录A:适用于使用在标准的适用产品的零件标准清单.2.1.2 一个零件不需遵循专门要求:本标准适用产品的部件,在应用中,不必包含的特征或性能, 或被标准的要求所废弃的.2.1.3 一个零件应被用来符合它的用途的拟用条件的额定功率.2.1.4 特殊零件是指结构特征不完整或性能容量受到限制. 此类零件仅在限制的条件下使用, 譬如某种温度不能超出指定限制, 只能在指定的条件下使用.2.2 测量单位:2.2.1 没有圆括号的为要求值,有圆括弧的为注释或近似值.2.3 未注日期的参考2.3.1 出现在本标准的要求中的任何未注明日期的参考的代码或标准将参考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代码或标准的注释.3 术语3.1汇本标准应用下列定义3.2 易触及部件: 《不绝缘的带电部件和运动部件,(第七章)》中规定的用试验探棒的方法或人直接能触及的部件.3.3 空气清新机: 空气清新机的定义是下列定义中的一种:A) 导管型: 一种拟用于安装在接近加热导管、空调和通风系统的固定型号的空气清新机. 空气清新机不带有风扇, 导管应提供零件或所有的完整外壳.B) 固定型: 一种拟用于永久的电气连接的整套的或导管型的空气清新机.C)便携式: 一种有连接插头的电源线的完整的空气清新机.D) 独立型: 一台固定型、轻便型、驻立式的空气清新机.包括它预期操作中需要的所有零件,包括活性电池、风扇和整个外壳.E) 驻立式: 一种被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装在专门区域的有连接插头的电源线, 独立的或导管型的空气清新机.3.4 电子空气清新机:孙一种拟用于将空气中的灰尘和微粒除掉的产品. 一台完整的产品由电源组、控制器、电离集电器电池和其他零件组成.3.5 暴露部件: 一个能承受正常使用下,不借助工具,能移除门、盖子或其他零件的部件.3.6 高压电路: 电压超过600V的电路.3.7 隔离的节能回路: 同有最大容量为100V-A和一个不超过600V电压的次级开路的变压器的隔离次级绕组提供的.3.8 线电压电路: 一个电压不超过600V的, 有一个低电压或隔离世能电路性能的电路.3.9 低压电路: 一个包括电压超过30V,有初级电池电源,2级变压器或符合2级变压器性能要求的联合变压器和固定阻抗的电路. 通过电源电路的系列阻抗连接限制电压和电流的线电压电路而产生的电路不认为是低电压或隔离次级电路.3.10 部分保护零件: 指定在《部分保护零件,第34章》中限制的电压和电流, 只在用户使用中被暴露在外的部件.3.11 电源: 由高电压变压器和其他电子部件组成的电源, 此电源也可能同样包含空气清新机控制器.3.12 用户维护: 使用者可更换、清洁或调节过滤器或调节控制器以及类似工作.结构4 总则4.1 产品的结构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正常使用和用户维护时不能产生电击、火灾或伤害到人.材料和部件应使用受电子、机械和温度限制之内的.组装应保护部件和电源线不被移除或损坏.5 框架和外壳5.1 总则5.1.1 带电部件应装有外壳保护5.1.2 除5.1.3注明的之外,如果没有安装工作导管的绝缘或不绝缘易触及带电部件的能量水平等同于或低于《部分保护部件》,第34章中指定的部分保护部件,则一个导管型产品的进风口或出风品的开孔可能认为是被邻近的导管封闭封闭的.5.1.3 一个进风品或出风口的开孔不是一直连接在导管上的不认为是封闭的.5.1.4 诸如门、盖子以及类似部件的外壳和零件应提供安全放置方式.5.1.5 外壳或外壳部件的形式和其组装所具有的强度过刚度,必须承受使用中可能有的违反操作规程的滥用. 并在器具由于全部或部分倒塌时,从而使间距减少,部件松开或移位, 或产生其他严重缺陷的情况下,而不致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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