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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土学位:(一)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二)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三)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毕业而只能结业,结业后返校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四)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CET4)成绩、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五)理工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成绩、文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六)在校期间曾因课程考核(含等级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对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1.受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被评为三好学生者;2.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并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者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3.受处分后表现很好,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并被录取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七)因其它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第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一)根据本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并统一交到各系(部)教学秘书处;(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查本系(部)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全面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三)校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四)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并邀请校学位委员会成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评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的材料由教务处、各系(部)分别整理归档。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学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附表:1.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2.怀化学院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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