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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常见的三个税务问题
法人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常见的三个税务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人企业注销也日趋频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因此税务注销清算是法人注销清算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以下三个问题:1.企业未能按规定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注销清算,如何开展清算工作?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办理工商年检、工商年检不合格或因违反相关法规的法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纳税主体是否已消失?3.工商部门没有执行在注销法人登记前需提供税务注销资料的规定,而导致法人企业未经税务注销程序而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是否无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设置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它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可见,民法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理论已运用到税收立法中,因此税务机关作为特殊的债权人,可运用民法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理论进行税收执法,以此分析解决税收注销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一、法人企业解散后,股东应履行清算义务但长期不履行,可提请人民法院判令其限期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法人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如单位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第191条规定,单位解散情形出现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依特殊的债权人税务机关的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人民法院判令股东限期清算,而股东到期仍不清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税款清偿责任。
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在具体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1.出于逃避债务税款为目的。有的法人企业刚成立不久,就宣布解散,而将单位财产转移为股东所有。2.股东内部出现矛盾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算。第1种情形要求股东直接承担单位债务的清偿责任是非常公平、合理的。单位解散后,股东应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税务机关在催促其本身进行清算未果,后来又经法院判决履行清算义务而股东拒不履行,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前提下,为了让国家税款不流失,直接让单位的股东代替单位承担税款清偿责任也合情合理。第2种情形归根到底是单位内部组织或管理方面的问题,理应由股东自己去理顺,不能以此来拒绝清算请求。
二、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尚未进行清算,仅意味着营业资格的消灭,而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纳税义务依然存在。
吊销法人企业执照是行政登记机关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剥夺单位经营权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行为。在注销登记前,单位丧失的只是营业资格,法人资格并不因此消灭,单位仍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及起诉应诉等民事权利。单位终止的最终程序是注销登记,经清算的注销登记才是单位消灭的标志。如把吊销营业执照看作单位终止,那么就忽略了终止前要进行清算这一法定程序。
吊销营业执照是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被登记机关责令强制关闭的一种法定解散情形。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承认,最高人民法院给辽宁省高院的法经[2000]24号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到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由谁来组织履行清算义务,不履行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吊销法人营业执照是单位解散的事由之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先由单位自行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可由税务机关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
三、法人企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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