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00158200000248204X12330000-杭州市质监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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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6事项编码:01004110000024897940233010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17年8月25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需要从事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列入国家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2005年145号公告)内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四、受理机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五、决定机构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3.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通过外部数据共享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申请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时应提交电子计价秤软件测评报告。注:样机照片、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执行标准相关信息等与样机一起送型式评价实验室。(二)申请企业名称变更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通过外部数据共享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表(通过外部数据共享经办机构自行获取);4.原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由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息)。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网址:联系电话:057187152565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一受理一型式评价—审批一许可十二、办理方式网上申请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型式评价时间);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型式评价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 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57187152565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12345投诉热线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市质监局计量处办公时间: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4:30-18:00;其它: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057187152565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0次附录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流程图附录2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申请单位****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 BBB联系电话********** 地址浙江省**市***区****街道(镇)****路****号 计量器具类别烟尘粉尘测量仪 计量器具名称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型号DMS-100规格0-500mg/m3准确度/误差±10%执行产品标准名称、代号Q/HZT 02-2014《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执行检定规程名称、代号JJG 846-2015《粉尘浓度测量仪检定规程》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通过外部数据共享经办机构自行获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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