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可违》 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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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可违》 用

练习(一) 1、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 ) 2、犯罪行为一定违法。( ) × √ 犯罪 违法 下列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 ) A 违法 犯罪 B 违法 违法 犯罪 犯罪 C D D 请你判定下列行为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1、甲打了乙两个耳光,致使乙面部红肿,口角流血。 2、甲把乙打成了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 3、父母不让子女上学,回家务农。 4、盗窃。 5、拒绝交纳税收。 6、侮辱他人。 一、有人说:“我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法院没法办。”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 答: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违法与犯罪都是违法行 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是在危害程度和处罚方法上有所不同。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如果不改正,发展下去就可能导致犯罪,它们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用这种观点指导自己的行为是极其危险。 二、张某在马路边丢失了580元钱,后得知是李某拾得,便去找 李某,但李某说拾钱归自己,拒不归还。请你帮张某出个主意, 如何处理此事。 答(1)用法律知识劝告李某,告知拾得他人钱物不还属违法行 为。如果李某不听,可请居民委员会或派出所帮忙。(2)直接 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告李某 2001年3月24日中午12点半左右,金先生不慎将装有现金及存折共计30万元的皮包落在了西单商场四层厕所的洗手台上。10分钟以后,他准备在商场吃饭时才发现皮包已不在身上。他赶回四层厕所找落下的皮包,然而皮包却已经不在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从保洁员那里了解到一条重要线索,四名专卖店导购员承认发现了皮包并瓜分了包中的两万元现金,存折交由一个人带走。 “拾金而昧”已不再是一个道德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侵占拒不交出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结论: 让我们牢记“法不可违”,学法、守法、用法,使青春年华绽放光彩! 第七课 感受法律的尊严 道德     法律 最高境界 行为底线 文强: 1955年12月生,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7年9月入党。曾担任四川省巴县公安局副局长,巴县县委副书记。1992年9月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7月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2009年8月,因涉黑问题被纪检部门调查。 他破获了1992年重庆警匪枪战,1994年中国第一盗案,2000年的杀人恶魔张君案和重庆抢劫运钞车案。获公安部一等功多次。是闻名一时的“打黑英雄”。 然而,他坐拥8处豪宅,家藏过亿资产,为至少6个黑社会团伙提供保护。又被称为“全市最大的黑社会保护伞”。 文强的悲剧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你功劳大小、地位高低,都必须遵守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法律的制裁。 什么是违法行为? “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情景一:五一,蒋亮亮和他的同学到博物馆参观,每看到一件文物,就发出“哇”------系列尖叫。严重影响了参观秩序,工作人员劝阻不听,无奈之下工作人员报了案,蒋亮亮等被送到派出所,不但受到严厉的批评,而且每人处以50元罚款。 问题:1、参观,游览时不遵守秩序也是违法,蒋亮亮同学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受到什么处罚? 2、蒋亮亮和他的同学给我们什么教训?今后我们去参观,浏览和到其他公共场所该怎么做? 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制裁 情景二:李明和王刚是某校七年级五班的学生,李明向王刚借了100元钱,说好一个月内归还,但是现在已临近期末,李明仍不归还,王刚多次催要无果,二人的关系闹得很僵。李明甚至放出风:“不就是那点钱吗?有钱也不还,看他能拿我怎么办?” 问题: 1、你在生活中有类似的经历吗?李明的行为违法吗?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应承担什么责任? 2、如果你是李明,此时你会怎么做,为什么? 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情景三:孙鹏对学习不感兴趣,脾气暴躁,动不动就抡拳头,在班里是小霸王,谁也不敢惹。一周前,与同学马伟发生口角,竟然拿椅子砸向马伟,结果造成马伟受重伤,右耳失聪,孙鹏因此也付出沉重的代价,尽管是未成年人,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连带民事责任。 问题: 1、孙鹏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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