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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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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

?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   ?孟子尽心上 第十三   ??《尽心》与《告子》的关系:显然,《告子》中所言“人之本质必然为善”(性)的论断最后给出的是心如其自身那样思而抉择/选择,因此,人之为人的性或本质,最后就基于心的实现。心的实现自身,就是心尽其自身。心之尽其自身,一个基本的关系就是心会在自我完满实现(尽)的过程遇到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区分。在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区分基础上,真正属于人之本质与权能的规定得到更为确切的彰显。人只有而且必须将真正属于自己的东西实现出来,人才能获得并实现自己的本质。这就有一个性命之辩的问题,而性命之辩的前提和基础则是人的属己能力的尽量实现(即尽心)。[参见《注疏》P349孟子何以以“尽心”随《告子》以及作为结尾,大意都是牵强附会]   ??13.1孟子曰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章   ??朱熹关于心、性、天三者的“理学”解释:“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体,然不穷理,则有所蔽而无以尽乎此心之量。故能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乎理而无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学》之序言之,知性则物格之谓,尽心则知至之谓也。”[《集注》P349],关键点是引入“理”字,并以此为基础,将“尽心知性知天”的关系理解为两个层次:先是逻辑设定三者先天一致;然后将人的现实存在过程视为对三者关系的实现(亦即以先天的逻辑关系来担保三者的现实关系)。理的引入以及将三者关系加以先天的逻辑设定,违背了孟子心之思而抉择的现实性品质。而且,将“尽心”解为“穷理”,尤为偏颇。因为在孟子“尽心”本身自足的源动者,而穷理则突兀地加入了一个心自身之外的客体,从而尽心根本就不能得理。《注疏》伪疏理解心、性/天的关系则说:“以其天之赋性,而性者人所以得于天也,然而心者又生于性,性则湛然自得,而心者又得以主之也。”(P351)这个解释,既受到了理学化解释的影响,又在其基础上更加颠倒、扭曲了孟子的心、性关系。   ??在第一句(尽心知性知天)与第二句(存心养性事天)之间,朱子解释为“知行”关系,即前者是“造其理”,后者是“履其事”[参见页349原文],就更为突出了先天之理对于现实之行的制约性。但是,这个解释忽视了“尽其心”本身就是“行”或活动的根本意蕴。   ??相应地,最后“立命”的解释,朱熹解为“立命,谓全其天之所付,不以人为害之”,更是直接将天-命看作人之存在及其行动的源动者和决定者。   ??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将《孟子》“尽其心”章与《论语》“十有五”章结合起来思考。其基本观念是:以心之源动为基础的过程中,人与天命的对立与和谐。   ??问题变为:如何在以心为源动的基础上,从存在过程的展开来理解心性天关系?   ??回顾并简述《论语》“十有五”章的基本意蕴(参见《中国哲学史》课程博客)。   ??孟子此处三句话的内在关联:“尽心知性知天”说的是存在展来的第一环节,即从心的源动出发,心自身竭尽自身就是人的本质的实现,而心竭尽自身实现或给出人之本质,相应地,人也就知晓了自己存在的界域及其界限,界限之外或界限的边界就是“天”;“存心养性事天”恰恰说的是天命界限的双重意义,界限限定了人存在活动的必然与当然之境,所以,人能做的就是在触及边界之际,顺服界限限制而回到自身内在权能与本质,顺自己本质而行,存养自身的权能与本质,因此“事天”的含义即在于透过天的外在的限定人回到自身(因为人不可能跨出自身,人经由自身竭尽自己权能与本质的活动触遇天命限制,此一限制反过来限定人自身守于自己的心性权能与本质),这是存在活动展开自身的第二个逻辑环节;“修身立命”所言,则在于达成内外、天人、主动权能与必然限制之间的和谐状态,这是存在过程展开的第三个环节。   ??进一步看,心性的关系可以说具有内在性,但心性与天的关系却是外在的。而且在心性关系之间,性本身并不是人的抽象本质,而是人自身主体性权能“源动之心”的自我实现。“尽其心者”,正如“十有五而志于学”一样,都有一个尽或志的主体,尽心者是心自尽,志于学是心之自志,不是另外有一个使动者使然。心如其自身而实现出来,就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在《告子》中,是从人必然为善的本质,一步步推论到此一本质的实现是心之思如其本然而抉择,并进到善的本质最终落脚于切己而近的努力行动。在《尽心》中,孟子则是直接从心的穷竭其自身的实现活动出发,以彰显人的本质,并上升到人自身存在的界限以及人与此界限的和谐相处。   ??孟子的言说,深化了孔子的存在展开为过程中人与天命的关系理论。   ??13.2孟子曰莫非命也顺受其正章   ??《注疏》以为凡人皆有死,这是人之命。但对于命,当“顺受”而“正”。所谓“顺”,即是孔子所谓“六十而耳顺”之“顺”,即基于内在权能与本质的笃定基础上,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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