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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股权质押促进企业发展
PAGE PAGE 1福建产权资讯2009年 第2期二OO九年二月十二日 (总第 28期)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主办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1《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5市场动态2008年十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680亿6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牵手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打造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交易平台………………………………………… 8天津股权交易所开锣………………………………………………… 10项目转让信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1万股股权转让公告………………………11河北鹿鸿粮库公司制改建吸引投资者公告……………………………12吉 林 省 经 济 委 员 会文件吉 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文件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经济上市联[2008]63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经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及各地担保公司、产权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特中小企业的力度,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省经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主题词:上市 融资 意见 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股权”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理了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仍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借款人以股权出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该股权应当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办妥股权登记托管的可以转让的股权。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负责我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各类投资机构与省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市场价值评价、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变易变现等配套服务。条件具备时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共享系统。 第七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贷款,应如实填制并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拟出质的股权在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股权登记凭证、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须取得公司许可的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开办股权质押融资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以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股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八条 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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