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人文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DOC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兼论-人文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

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兼论“国际犯罪论体系” 作者:宋健强 | 发布时间:2010-6-22 6:37:14 | 阅读数: 453 [本文全文发表在《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学CSSCI源刊)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499-532页。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主编絮语”中评价道:“宋健强的《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兼论‘国际犯罪论体系’》一文,是对国际刑法研究的一种深化,尤其是试图建构国际犯罪论体系,这一命题具有一定的学术想象力”。] 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 ——兼论“国际犯罪论体系”* 宋健强** 一、旧题新议:“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 “司法裁决应否说理”(定性)已是学术与实务老话题,通说答案也是肯定性的,剩下的问题便是:“司法应当如何充分说理”(定量)以及究竟怎样“说”才算“充分”(方法论)。学界喜欢追逐新话题而淡忘老话题:新话题似乎更具“吸引力”,而旧话题太具“竞争性”。 重拾老话题需要勇气和功力;不论是定性、定量还是方法论分析,重拾“司法说理”议题正是如此。转型社会的法治老话题多具有根本性,其实多数老话题远未澄清,勿论解决。司法裁决应当展示公开、公平、透明、理性、自治等等优良品格,大话说不尽、行动总是手足无措。 谈论“司法说理”,我国学界的考证视阈多限于国内法与比较法,国际化视阈严重短缺。所谓“国际化视阈”,就是对国际(不是“涉外”或“国外”)司法(仲裁)全真文书“说理”程度与方法的考证。一般而言,不论是刑事领域还是民商事领域,抑或其他国际公、私法领域,都会遵循“最高法治原则”,展示“司法说理”的最高境界。这也是一般性假定。因为国际司法官(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害人法律代理人、仲裁员、法律专家、法庭之友代理律师等等)多是“国际司法精英”,遴选与测评机制十分严格。加之国际案件不是很多,司法负荷不是很重,也有时间和精力“充分说理”。司法官的待遇普遍高于国内,“充分说理”也是一种“待遇回报”。国际司法文书(特别是“独任法官裁决”)虽然奉行个人签名、负责制,毕竟是个人司法精神的国际展示,“说理”质量自然会有最高要求。因此,谈论“司法说理”,不考证“国际司法说理”的真实境界,显然具有视阈缺失性,也是十分遗憾。笔者以对“国际刑事法院诉讼文书全样本实证研究”(目前已有数千份、数万页)问鼎刑法学、国际法学、国际刑法学界,并就“国际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特征及其价值诉求”有过专论,[1]为此推动中国法律文书研究考察视阈的稳定拓展和考证层次的持续深化。 这里可能需要预设一种辩论。或许有同仁质疑:“国际社会”、“国际法”与“国际司法机构”等,“国际”特色太过鲜明,与“国内法”、特别是“中国法”距离过远,拓展这种视阈并进行深度研讨究竟存在多大意义?这是笔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也是好问题,等待好的回答。这里可能存在误解。误解在于:国际司法官都没有国籍,也都没有法系归属和国内司法规训;他/她们只了解和适用国际法,不了解和适用国内法与比较法。事实究竟怎样呢?答案刚好相反。国际司法官多是国际司法机构“缔约国”推选的,并且最终选任需要具有“法系、职业背景和性别的均衡性”。换言之,国际司法官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国家(法系)的精英代表。如此,他/她们不可能只了解国际法;相反,多数情况下,他/她们首先是国内法和比较法的专家和精英。只懂国际政治与外交、甚至只懂一般国际法的“法盲”或“准法盲”国际司法官,历史上有过,但这早已被“国际法治”和“国际刑事法治”[2]的时代定势所淘汰。这种国际司法官也不可能在国际司法舞台上留下太象样的“判例”遗产——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十分简单:法律素养与技能的锤炼主要倚重国内法和比较法规训,国际法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特定“法律知识”存在,而国际政治与外交涵养与国际司法自治原则不是毫不相关、就是紧张对立。“说理充分”的国际司法文书(特别是在刑事、民商、人权等领域),除了要说透“国际法”的相关规范与法理而外(文义解释外加功能/目的论),更多的内容是展示“说理”者固有的国内法和比较法演绎功力(一般权重都在50%以上,最高的可以达到80%以上)。正如此,笔者才坚定地认为:国际司法主要就是国际司法官的国内法与比较法功力在国际司法舞台上所进行的法系“说理”特技的国际竞存(淘汰或张扬)。这是世界先进法系司法精英们的国际“拳击大赛”,如何依靠“充分说理”而获致法系荣耀并流芳千古,正是国际司法官们在有限、高薪、独立任期内的绝对冲动。对这种经殚精竭虑而产生的司法硕果进行认真考察,真的与国内司法进化与学术成长“关系不大”吗? 笔者不以为然。探寻“司法说理的国际境界”,十分必要,十分重要。笔者研究方向所限(这也是深化研究所必须的),本文无力将“国际司法文书”的全景式“说理境界”一网打尽。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唯一常设的刑事法院,其国际法主

文档评论(0)

fengrui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