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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 合同法专题辅导.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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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 合同法专题辅导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合同法专题辅导 一、合同主体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合同的主体,可以依法签订合同。 但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还应该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若主体不适格,合同就会存在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产生预想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两项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法律确认一个人一个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且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从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们国家,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原则上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包括合同的订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因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并无损害。如接受奖励、赠与。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购买书本、文具、零食等,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3、18周岁以上且智力发育正常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也同时消灭,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且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工商机关核准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因此各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各不相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实现。如果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如:经营文具业务的公司,从事了一批日用品买卖,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如果从事金银买卖,则合同因签订主体没有取得许可经营资格而无效。 二、要约与承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意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意思表示一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建立起来的。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一方面,要约是具有明确目的性的意思表示,就是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要约中应明确说明此目的,而不是仅仅向特定人发出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要约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特定的约束力,即要约人应受发出的要约的约束,这是他的一种许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可据此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所以仅有要约并不能成立法律行为,要约如果未获承诺,就不可能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1、要约的有效要件:???(1)要约必须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的当事人做出。要约的发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应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要约,因此他应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特定当事人”,并非指某一具体确定的人,凡是能为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均可视为确定的人,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可视为一种要约。??(2)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如果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即使受要约人同意,也不可能成立合同,也就不是要约。如甲向乙说“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瓷器,价值10万元”,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如果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瓷器,价值10万元”,就表明甲已决定订立合同;再如新产品发布会、博物馆内展出的文物,因为不具有与出席展会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所以不构成要约。??(3)要约一般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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