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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WIPO
PLT/A/8/1第 PAGE \* MERGEFORMAT 5 页CPLT/A/8/1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7月2日专利法条约(PLT)大会第八届会议(第5次例会)2010年9月20日至29日,日内瓦《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若干修正和修改对《专利法条约》(PLT)的可适用性秘书处编拟的文件导 言1.《专利法条约》(PLT)和《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条款,以述及的方式纳入了《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若干要求。PLT的这些条款如下:条约第3条第(1)款(a)项第(i)目[申请];条约第6条第(1)款[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条约第6条第(2)款[请求书表格]和细则第3条第(2)款[条约第6条第(2)款(b)项所述请求书表格];条约第6条第(4)款[费用]和细则第6条第(3)款[条约第6条第(7)款和第(8)款所述的与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缴纳申请费用相关的期限];细则第8条第(1)款(c)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来文];细则第8条第(2)款(a)项[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电子传送手段提交来文];细则第8条第(3)款(a)项[以电子形式或通过电子传送手段提交以纸件形式提交来文的副本];细则第9条第(5)款(b)项[以电子形式提交来文的签字未以签字的图形表现形式出现];细则第14条第(3)款[条约第13条第(1)款第(ii)项所述期限]。2.按照PLT第16条和PLT议定声明,PLT大会必须决定,PCT、PCT实施细则和PCT行政规程(下称“行政规程”)的一些修正和修改,是否对PLT适用,以及如有必要,是否应作出过渡规定。3.本文件中提供了关于2009年5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期间PCT所作修正和修改方面的信息,并着重讨论了国际局认为涉及到PLT上述各条款的修正与修改。此外,本文件中还载有国际局建议对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作出的修改,以便将PLT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与PCT请求书表格统一起来。PCT的这些修改和修正对PLT带来的后果,如有必要,均一一加以解释。建议对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作为的修改及其说明,均载于附件中。PCT行政规程的修改4.2009年5月16日至2010年6月15日期间对行政规程作出的修改,包括对表格的修改,已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PCT第C.PCT 1180号通知、2009年10月9日通过第C.PCT 1191号通知、2009年12月18日通过第C.PCT 1198号通知、2010年2月19日通过第C.PCT 1199号通知,予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规程的合并案文以及经修改的表格,可以从WIPO网站上获取 PCT行政规程和PCT表格可以从以下网址获取:/pct/en/texts/ai/ai_index.html。5.在这些修改中,行政规程下列各项与PLT中提及PCT若干要求的各条款相关:PCT请求书表格(PCT/RO/101)的修改;行政规程附件F附录一的修改第4条和第5条。PCT请求书表格(PCT/RO/101)的修改6.为执行PCT实施细则第17.1条(b之二)关于允许申请人请求受理局或国际局从电子图书馆取得优先权文件而不由申请人提供这些文件的规定,特对PCT请求书表格作出修改,在第VI栏中增加了两个复选框,以便申请人能提出关于请受理局或国际局以此种方式调取优先权文件的请求。7.根据PLT第6条第(2)款(a)项,PLT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内容凡与PCT国际申请的请求书内容相符,需用该缔约方规定的请求书表格提出。然而,根据PLT第6条第(2)款(b)项和细则第3条第(2)款第(i)项,对于按实施细则的规定用符合PCT请求书表格的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提交的内容,PLT缔约方应予接受。因此,建议修改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并在第VIII栏和第VIII栏续表中增加一个复选框,允许申请人指明,在先申请(一件或多件)已向该局提交,或该局可以从该局为此目的认可的数字图书馆中获取。8.此外,PCT请求书表格第II和IV栏亦作出修改,让申请人、代理人或共同代表可以授权受理局、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ISA)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关于国际申请的通知预发件,随后再寄送纸件通知;或者按照新的做法,完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随后不再发送纸件通知。该项新服务只对愿意采用这一做法的主管局适用。9.因此,根据PLT第6条第(2)款第(b)项和细则第3条第(2)款第(i)项,建议根据PCT请求书表格的修改对示范国际请求书表格作出修改。尤其是,建议在第II、IV和V栏中各增加两个复选框,授权主管局如果提供此种服务,则要么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预发件,要么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预发件,随后再寄送纸件通知。PCT行政规程附件F附录一以及第4条和第5条10.在国际申请的电子申请和处理标准方面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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