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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无为而治
第二十七章 中国古代的 法律思想 第一节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儒家的礼治思想 儒家所说的礼,指周礼,内容广泛,包括政治、军事、司法、行政、道德教化、宗教祭祀、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是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行为规则和指导思想的总和,既表现为典章制度,也表现为指引着典章制度和人们日常生活规范的思想原则、精神理念。就典章制度的层面而言,则具有某种根本制度的地位,能够决定着其他具体的制度、规范,代表的是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而作为思想原则和精神理念,则集中表现在三纲五常的观念之中,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等一系列修家、治国、平天下的纲常伦理。 儒家的礼治思想有一个转变过程,就礼治与法治的关系而言,从礼与法的对立到融合。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礼与法的对立和融合并不是在抽象意义上讲的,礼治与法治之争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对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的争论;而是在具体意义上,即什么性质的礼与什么性质的法的对立和融合。而就抽象意义而言,儒家所说的礼治和法治,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的根本制度与指导思想同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儒家的德治思想 重视德治,主张“为政以德”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另一个突出特征。实际上,儒家礼治思想中就包含着德治思想,如上所述,礼治包含着根本制度和指导原则,其中的指导原则即具体制度的指导思想——三纲五常就是伦理道德,就是德治。而且在儒家的文献中,礼治和德治往往是并提的。 但是儒家的德治又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它是针对刑罚而言的。 首先,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施仁政,注教化,以德去刑、息讼。 最后,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明德慎罚,先教后刑。 三、儒家的人治思想 儒家的人治思想涉及到人与制度的关系问题,实际上人治思想是从礼治和德治思想中推演出来的。最能体现儒家人治思想的是孔子所说“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礼记·中庸》)。 第二节 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与礼治对立的法治思想 法家的法治主张用反映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治理国家。为了论证法治代替礼治的必要性,“治世不法古”成为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基础。 针对三代以来所形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特权思想,法家鲜明地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 二、与德治对立的“重刑”思想 法家反对德治、主张法治的一个主要理论根据是性恶论。 法家反对德治、主张法治,但所谓“法治”主要是重刑,即以刑去刑。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中,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罚,认为只有通过 “重罚”、“严刑”才能达到“去奸”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 法家的重刑思想有时也不完全反对德治,而把德治作为刑赏而治的一个方面。 三、与人治对立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法家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般能力的“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法家反对人治,反对的是渗透德治和礼治色彩的人治,但却绝对主张君主专制。为此他们以君主专制为中心设计出一套“法信权”或“法术势”相结合的治国方案。 第三节 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的世界观 道是道家哲学的最高范畴,它是万物之宗,支配一切,衍生万物。它不是一个物质实体,而是一种绝对精神,是超然物外的。 “道法自然”中的自然指道的本质是“自然”。所谓“自然”,指的是不假人为,听任万物自由发展,没有任何强迫的成分。也就是说,人必须取法天道,顺应自然。 道与仁义礼法相比是最高原则。 二、“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 “无为而治”是道家“道法自然”的世界观在政治上的表现,是道家的治国理念。所谓“无为而治”指统治者应效法自然,无所作为,不要干涉人民的生活,目的是要通过避免矛盾,避免斗争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实质是“无为而无不为”。 第四节 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墨家兼爱的世界观 墨子所说的“兼相爱”,就是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而“交相利”,则是指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相互争斗。 墨子“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体现为 “利民”、“尚贤”、“节用”(节葬、非乐)和“非攻”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张上。 二、墨家“尚同”法律观 为了实现“兼相爱,交相利”的理想,墨子提出“尚同”的主张,要求从下到上必须“一同天下之义”(《墨子·天志上》),即用“兼相爱,交相利”统一思想。 第五节 社会治理中的法治、礼治、德治、人治和无为而治 中国古代思想的不同学派,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的法律思想的争论,抛开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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