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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 省人大法工委 陈双全 主 要 内 容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三、土地管理法律责任制度 一、土地管理法律体系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一)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没有实行国有化 (二)土地集体所有在全国是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在四川是指归农业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 (三)土地管理立法的“宪政三原则” (一)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但没有实行国有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二)土地集体所有在全国是指归村农民集体所有,在四川是指归农业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七五”宪法第七条规定: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三)土地管理立法的“宪政三原则” 1.公共利益征地优先原则 公共利益征地优先原则,始于“五四”宪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取消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八二”宪法又恢复:“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宪法修改案中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四部宪法的变化看,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现行宪法否定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作法,注重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二是现行宪法强调了征地补偿,但这种补偿是“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还是“相应补偿”?现行宪法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三是现行宪法将征地行为区分为征收和征用两类。 四是现行宪法重申了国家建设征地的目的性,即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何为“征地优先”?是指集体土地在国家征地时,其土地所有者无权不同意征地,但有权要求对征地给予补偿。 2.土地权属依法转让原则 土地权属依法转让原则,始于“八二”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土地权属依法转让原则的要点有三: 一是土地权属法定; 二是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三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依法进行。 3.合理利用土地原则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一)以实施为保护土地公有制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二)以实施公共利益征地优先原则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三)以实施土地权属依法转让原则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四)以实施合理利用土地原则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一)以实施为保护土地公有制为主要目的的制度 1.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制度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土地登记发证确权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发证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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